戶籍法 第 48 條(戶籍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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