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48 條(戶籍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
- 1.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 2.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 3.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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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48條的規定: 1. 對於戶籍登記的申請,應在事件發生或確定後的三十日內進行。然而,對於出生登記,最遲應在六十日內進行。 範例:如果有一個新生兒在出生後50天內還沒有進行出生登記,根據此法條,他的父母仍然可以在出生後的60天內進行登記。 2. 如果戶籍登記的申請逾期,戶政事務所仍應該受理。 範例:如果有個人在事件發生後的40天才提出戶籍變更的申請,根據此法條,戶政事務所仍然必須受理他的申請。 3. 如果戶政事務所發現有人未按照法定期限進行申請,應以書面形式要求該人進行申請。 範例:如果有個人在事件發生後的45天還沒有進行戶籍變更的申請,根據此法條,戶政事務所應該發送書面通知給該人,要求他在接到通知書後的15天內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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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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