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90030659 號
要旨
檢送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之當事人聲請書狀及裁定確定證明書修正例稿,供辦理相關事件使用
主旨
檢送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之當事人聲請書狀及裁定確定證明書修正例稿各 1 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內政部 109 年 10 月 27 日台內戶字第 1090245314 號來函略以,法院裁定認可大陸地區作成之確定離婚判決時,部分裁定未記載該離婚判決之確定日期,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及戶籍登記之正確性,建請於裁定主文或確定證明書記載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之確定日期(隨文檢附影本 1 份)。
二、基於行政協助及便民,爰擬具旨揭例稿,以利當事人填載及書記官參照核對後加註。另請貴院訴訟輔導人員注意提醒旨揭事件之當事人,應於聲請書狀填載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之生效日期,或提供修正後之例稿供參。
三、前開聲請書狀例稿已置本院外網書狀範例專區;確定證明書例稿置於內網主題區/家事/書記官例稿,供下載使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內政部(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