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4 條(法院裁定認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 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
- 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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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II 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
認可後,有執行力、無既判力
Vs
仲裁法47
承認後,有執行力、無既判力
III 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
民事訴訟法外國判決/仲裁法外國仲裁稱為「承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判決/裁決稱為「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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