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00574 號
要旨
關於未具有臺灣地區仲裁人資格者受選任或指定擔任大陸地區具體爭議事件之仲裁員,其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聲請我國法院認可,我國法院應否裁定許可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未具有臺灣地區仲裁人資格者受選任或指定擔任大陸地區具體爭議事件之仲裁員,其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聲請我國法院認可,我國法院應否裁定許可疑義一案,請惠示 卓見。
說明
一 依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巡察本部座談會委員提示事項及本部於九十年九月六日召開研商「臺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 (以下簡稱許可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結論辦理。
二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鑑於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遴聘仲裁員之資格與臺灣地區未盡相同,臺灣地區人民經選任或指定在大陸地區擔任具體爭議事件之仲裁者,未必具有臺灣地區仲裁人之資格。此類人員在大陸地區作成之仲裁判斷倘依上開規定聲請我國法院認可,我國法院是否裁定許可之?抑或得以該判斷係由未具臺灣地區仲裁人員資格者所作成,而認其違背臺灣地區善良風俗裁定不予認可?不無疑義。
三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修正公布迄今,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仲裁判斷經我國法院判定認可之件數若干?有無以前揭理由裁定不予認可之案例?請一併提供相關資料,俾憑配合辦理相關法規檢討修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