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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4283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關於申辦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登記乙案說明

主旨

關於陳○儀君申辦與大陸地區人民陳○○妹君離婚登記乙案,復如說明二至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台 (八九) 內戶字第八九○九一二五號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八九) 秘台廳民一字二四三七八號函略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至大陸地區作成之判決,我方法院是否裁定認可,於具體個案應由法官依職權決定,本院不便表示意見」。

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八九) 秘台廳民一字第二四三七八號主 旨:關於陳○儀君申辦與大陸地區人民陳○○妹君離婚登記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法八十九律決字第○三三四八八號函。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至大陸地區作成之判決,我方法院是否裁定認可,於具體個案應由法官依職權決定,本院不便表示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律決字第 04283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發布,要旨:關於申辦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登記乙案說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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