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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60024954 號
要旨
法院以判決宣告離婚,足生消滅婚姻關係之效力,為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前,形成力尚未發生,至判決確定時即生形成力,對第三人亦有效力,則大陸地區作成之確定離婚判決,除該確定裁判之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為該確定裁判形成力所及之利害關係人,應亦得聲請
主旨
有關國人吳○○君(已歿)與大陸地區人民薛○○女士離婚登記疑義之案,復請 查照。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4 月 23 日台內戶字第 0960062467 號函。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 96 年 6 月 26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60009995 號函略以:「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第 1項已明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是大陸地區之離婚確定判決如未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即不生裁判離婚之效力。關於所詢利害關係人得否執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聲請我國法院裁定認可乙節,因涉具體個案,須由承辦法官依法認定之。至法院裁定認可前戶政機關得否逕為登記,則屬主管機關之權責,本院未便表示意見。」惟查法院以判決宣告離婚,足生消滅婚姻關係之效力,故離婚之訴為形成之訴,法院為離婚之判決,為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前,形成力尚未發生,至判決確定時即生形成力,對第三人亦有效力。故大陸地區作成之確定離婚判決,除該確定裁判之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為該確定裁判形成力所及之利害關係人,應認亦得聲請。(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 9 月 22 日 94 年度家抗字第 188 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檢附司法院秘書 96 年 6 月 26 日前開函及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 9月 22 日 94 年度家抗字第 188 號判決要旨影本一份供參。正 本:內政部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