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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09393 號
要旨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配偶,在大陸單方申請離婚,並經大陸法院判決在案,則其判決離婚在臺灣地區是否生離婚之效力疑義
全文內容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本件依來函所述臺灣地區人民朱先生之大陸配偶柏女士,在大陸單方申請離婚,並經大陸法院判決在案,則其判決離婚在臺灣地區是否生離婚之效力,應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後決定之,至其繼承權之有無,自亦應該裁定之結果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