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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9057159 號
要旨
民眾持憑外國法院判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時,因涉及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效力,得否比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之規定辦理,及戶政機關得否以當事人取得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並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或裁判確認為前提等問題,屬法院審判事務範疇,宜由主管機關審認之
主旨
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持憑外國法院判決辦理離婚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12 月 21 日台內戶字第 0990245100 號函。
二、旨揭疑義前經本部 97 年 11 月 27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44099 號、77 年 4 月 26 日(77)法律字第 7022 號及司法院秘書長 73 年6 月 22 日(73)秘台廳一字第 00410 號函釋在案,仍請酌參。
三、至於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得否比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之規定辦理,抑或戶政機關受理離婚登記,得否以當事人取得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並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或裁判確認為前提,因事涉法院審判事務,仍請 貴部逕洽司法院。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