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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四章 刑事

§ 75–785

75-1逕行判決
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76重婚之追訴或處罰
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其相婚或與同居者,亦同。
77據實申報不予追訴處罰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主管機關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
78公平互惠之訴訟權
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其告訴或自訴之權利,以臺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利者為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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