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6 條(重婚之追訴或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其相婚或與同居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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