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5-1 條(逕行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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