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75-1逕行判決

快速跳轉

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關係條例第75條之1規定,大陸被告犯罪後出境不能到庭時,法院得停止審判至其能到庭,但顯應無罪或免刑者得逕行判決。

Q · 大陸人在台灣犯罪後跑回大陸,案子會怎麼樣?

會停止審判,案子凍結但不撤銷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大陸地區人民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法院得在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案子是被凍結而非結束,只要被告再入境就可能繼續受審。但若案件顯然應判無罪或免刑,法院可以不等被告回來,直接逕行判決,讓清白者不必返台冒險。

白話解讀

一個大陸籍的人在台灣犯了罪,案子還沒判,他人就回大陸去了,台灣法院傳不到、抓不到,這時候會發生什麼?這條給的答案是:審判可以按下暫停鍵,停在那裡,等他哪天能到庭再繼續。對被害人來說這很折磨,案子彷彿石沉大海。但這條還藏了一個反向的後門:如果這個被告其實是被冤枉的,明顯該判無罪或免刑,法院不必等他回來,可以直接判。也就是說,一個清白的大陸被告,可以反過來利用這個但書,要求法院直接還他清白,不必冒險回台灣受審。停止審判保護的是程序正義(沒到庭就不該被定罪),但書保護的是清白的人不必被程序拖死。

法律定性

停止審判,是指刑事審判程序因被告不能到庭而暫時中止,待其能到庭時再行續審的程序狀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針對大陸地區人民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的情形,賦予法院停止審判的裁量空間,並設但書,於顯應諭知無罪或免刑時得逕行判決,兼顧被告到庭防禦權與清白者免受程序拖累的雙重保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詐騙我的大陸人跑回大陸了,台灣法院是不是就拿他沒辦法?

不是。法院通常會依本條裁定停止審判,案子凍結但不消滅,而且依刑法第83條,停止期間追訴權時效同步停止,他只要再入境台灣就可能被追訴。停止審判是法院的得不是應,你可以具狀主張被告仍能委任辯護人或視訊到庭,爭取法院繼續審理而非凍結。

Q2我是被冤枉的大陸被告,一定要回台灣才能洗清罪名嗎?

不一定。本條但書規定,如果明顯應判無罪或免刑,法院可以不等你到庭直接判決。所以你可以透過台灣律師提出無罪事證、主張但書,爭取在不返台的情況下取得無罪判決。但書門檻是顯有,也就是要一望即知的程度,越早把完整事證一次提足,法院越可能直接判,否則只會停止審判繼續拖。

Q3大陸人在台灣犯罪後跑回大陸,台灣法院還能審嗎?

法院通常依本條裁定停止審判,案子凍結但不消滅,被告再入境仍可能被追訴,且依刑法83條時效同步停止。

Q4停止審判是什麼意思?

刑事審判因被告不能到庭而暫時中止,待其能到庭再續審,是凍結而非撤銷案件。

Q5本條的逕行判決但書是什麼?

若案件顯然應判無罪或免刑,法院得不待被告到庭直接判決,讓清白者免受程序拖累。

Q6停止審判和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差在哪?

刑訴法294條是一般停止審判規定,本條是針對大陸人犯罪後出境的特別規定並設逕行判決但書。

Q7被害人怎麼爭取案子不被停止審判?

具狀主張被告雖出境仍可委任辯護人或視訊應訊,因本條是『得』停止,有爭取續審空間。

Q8被冤枉的大陸被告怎麼主張但書?

透過台灣律師主張顯應諭知無罪或免刑,一次提足完整無罪事證請求逕行判決,不必返台。

Q9案子被停止審判後被害人怎麼討回損失?

另循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求償,民事程序不必然等被告到庭。

Q10被告跑回大陸後台灣有什麼追人途徑?

可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請求協緝、遣返,停止審判只是暫時休止。

Q11停止審判 vs 撤銷起訴差在哪?

停止審判是凍結、案件仍在、時效停止;撤銷起訴是程序終結。兩者效果完全不同。

Q12本條停止審判 vs 刑訴法294條差在哪?

294條是被告不能到庭的一般停止規定,本條限大陸人犯罪後出境並增設逕行判決但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86条・第314条(被告人の在廷原則と公判手続の停止/逃亡時の缺席審判は原則不可)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06조(공판절차의 정지)및 소송촉진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23조(불출석 재판의 특례)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291-297条(缺席审判程序,2018年增设,针对外逃被告人,採與本條相反的缺席續審路徑)
德國StPO § 205(vorläufige Einstellung bei längerer Abwesenheit des Angeschuldigt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79-2 et s.(défaut criminel — jugement en l'absence de l'accusé)
美國Fed. R. Crim. P. 43(被告在廷要件與逃亡放棄)+ fugitive disentitlement doctrine(逃亡者權利喪失原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60418 增訂)

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犯罪,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不待司法程序之開始或終結,逕行強制其出境。是故法院受理大陸地區人民刑事案件,經常因被告已被強制遣送出境而無法進行審理,現行刑事訴訟法又缺乏處理之規定,致該案件懸置無從審結,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增訂本條文。

(0921009 全文修正)

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 停止審判名詞
  • 諭知名詞
  • 免刑判決名詞
  • 逕行判決名詞
(086041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犯罪,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不待司法程序之開始或終結,逕行強制其出境。是故法院受理大陸地區人民刑事案件,經常因被告已被強制遣送出境而無法進行審理,現行刑事訴訟法又缺乏處理之規定,致該案件懸置無從審結,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增訂本條文。

(0921009 全文修正)

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5-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