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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75大陸地區或船艦航空器內犯罪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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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在大陸地區犯罪即使已在當地受罰,台灣仍得依法處斷,但已執行的刑罰得免除全部或一部執行。

Q · 在大陸被判刑坐完牢,回台灣還會被告嗎?

可能。已在大陸受罰回台仍得依法處斷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在大陸地區或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者,縱已在大陸受處罰,台灣法院仍得依中華民國法律處斷,因為大陸地區在法律定位上不被當作「外國」。但同條但書留有緩衝:已在大陸執行的刑罰(坐過的牢、繳過的罰金)得免除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以避免實質雙重處罰。能否真正再追訴,取決於該罪在台灣的追訴權時效是否仍有效(刑法第80條)。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一個罪只會被罰一次」,但這條法律告訴你:在大陸地區犯的罪,就算你在那邊已經被法院判過、關過,回到台灣後檢察官仍然可以依台灣法律再追訴你一次。原因藏在台灣的法律定位裡:大陸地區在法律上不被當作「外國」,而是「同一個國家裡的另一地區」,所以那裡發生的犯罪,台灣法院認為自己有權處理。但立法者留了一道緩衝門:你在大陸已經執行過的刑罰(坐過的牢、繳過的罰金),法官可以全部或一部分折抵掉,避免你被實質懲罰兩次。知道這條的人,遇到跨海峽的刑事問題時,第一個動作是保存「我在那邊已經被處罰」的完整證明,因為那是你少坐牢的籌碼。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為兩岸刑事管轄之特別規定,明定在大陸地區或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者,縱已在大陸地區受處罰,台灣法院仍得依中華民國法律處斷;惟其已執行之刑,得免除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以避免行為人因兩套司法系統而被實質懲罰兩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中國已經被判刑坐牢了,回台灣真的還會被告嗎?

有可能。因為台灣法律不把大陸地區當外國,大陸法院判決對台灣法院沒有當然拘束力,依本條仍得依台灣法律處斷。但你在大陸已執行的刑罰,法官可以全部或一部折抵。關鍵在你有沒有經過驗證的執行完畢證明,沒有這份文件,法官沒有依據幫你扣,等於白坐。

Q2在大陸的飛機或船上犯罪,台灣管得到嗎?

管得到。本條明文把「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的犯罪一併納入,跟在大陸陸地犯罪同樣處理。實務上會不會真的追訴,常取決於被害人是否在台灣提告以及證據能否取得,「法律上可以追」和「實務上追得動」是兩回事。

Q3在大陸犯罪算國外犯罪嗎?要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才追訴嗎?

不算國外犯罪。台灣法律框架下大陸地區不是外國,因此不適用刑法第7條對國外犯罪「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才追訴」的門檻,而是適用本條更廣的特別規定。你以為的門檻,在這裡根本不存在。

Q4在中國犯罪回台灣會被告嗎?

可能會。台灣不把大陸當外國,大陸判決對台灣法院無當然拘束力,依本條仍得依台灣法律處斷,但已執行刑罰可折抵。

Q5兩岸條例第75條是什麼?

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者,縱已在當地受罰,台灣仍得依法處斷,但已執行之刑得免除全部或一部執行。

Q6什麼叫「依法處斷」?

指由台灣法院依中華民國法律對該犯罪進行審判並科處刑罰的程序權限,不因大陸已處罰而消滅。

Q7本條和刑法第7條國外犯罪差在哪?

刑法第7條的「最輕本刑三年以上」門檻只適用外國;大陸地區不是外國,適用本條更廣的特別規定,無此門檻。

Q8在大陸被判過,回台被告了該怎麼辦?

立刻取得大陸判決書、執行完畢證明並完成海基會文書驗證,在偵查階段就主張第75條但書請求折抵已執行之刑。

Q9折抵刑期需要哪些文件?

大陸法院判決書、執行完畢證明(出監或繳款證明),且依兩岸條例第7條經驗證,台灣法院才有依據折抵。

Q10怎麼知道這個罪還能不能被追訴?

對照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依法定刑輕重為5年至30年,自犯罪成立日起算,逾期即不得再追。

Q11我是被害人,加害人在大陸被處理過,我還能在台灣告嗎?

可以。先確認該罪在台灣追訴權時效仍有效,備齊事證向有管轄權地檢署提告,主張依本條仍得處斷,可附帶民事求償。

Q12本條 vs 刑法第9條(外國裁判)差在哪?

兩者都允許折抵已執行之刑,但刑法第9條針對外國、有國外犯罪門檻;本條針對大陸地區、無門檻且範圍更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本條(大陸地區犯罪)刑法第7條(國外犯罪)
適用情形在大陸地區或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外國)犯罪
追訴門檻無最輕本刑門檻,一律得處斷原則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
對外地判決態度不受大陸判決拘束,仍得處斷刑法第9條,外國裁判仍得處斷
已執行刑罰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折抵)刑法第9條,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法律定位大陸地區非外國,特別規定外國,普通規定

本條(大陸地區犯罪)

適用情形
在大陸地區或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
追訴門檻
無最輕本刑門檻,一律得處斷
對外地判決態度
不受大陸判決拘束,仍得處斷
已執行刑罰
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折抵)
法律定位
大陸地區非外國,特別規定

刑法第7條(國外犯罪)

適用情形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外國)犯罪
追訴門檻
原則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
對外地判決態度
刑法第9條,外國裁判仍得處斷
已執行刑罰
刑法第9條,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法律定位
外國,普通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5条(外国判決の効力:外国で確定裁判を受けても更に処罰可、執行は減軽・免除可)
韓國형법 제7조(외국에서 집행된 형의 산입)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条(领域外犯罪经外国审判仍可追究,已受刑罚可免除或减轻处罚)
德國StGB § 51 Abs. 3(Anrechnung einer im Ausland vollstreckten Strafe)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13-9(autorité de la chose jugée des décisions pénales étrangères)
美國Dual sovereignty doctrine(separate sovereigns exception to Double Jeopardy, Gamble v. United States 2019)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10716 制定)

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立法理由在大陸地區或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者,均得依法追訴、處罰。但同一行為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者,如再予執行,似嫌過苛,爰規定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0921009 全文修正)

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0716 制定)

在大陸地區或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者,均得依法追訴、處罰。但同一行為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者,如再予執行,似嫌過苛,爰規定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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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5 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