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5 條(大陸地區或船艦航空器內犯罪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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