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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秘台廳司三字第 04872 號
要旨
關於臺灣地區人民著作或受臺灣地區著作權法保護之外國著作,在大陸地區遭受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侵害,其權利人可否於臺灣地區依我方著作權法對行為人加以追訴問題
全文內容
一 關於臺灣地區人民著作或受臺灣地區著作權法保護之外國著作,在大陸地區遭受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侵害,其權利人可否於臺灣地區依我方著作權法對行為人加以追訴問題,應分別以下四種情形:(一) 臺灣地區人民著作在大陸地區受臺灣地區人民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1 民事管轄權部分:臺灣地區人民為被告,如在臺灣設有住所,則其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
2 民事實體法適用部分:上開事件乃臺灣地區人民相互間之民事事件,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亦無涉外因素,應適用臺灣地區著作權法之規定。
3 刑事管轄權部分:臺灣地區人民為被告,在臺灣設有住居所者,其住居所地法院有管轄權。
4 刑事實體法適用部分:依前開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 臺灣地區人民著作在大陸地區受大陸地區人民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1 民事管轄權部分: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無住、居所,侵權行為地復在大陸,臺灣地區法院對其起訴事件無民事訴訟法第一條之管轄權或第十五條規定之管轄權,亦無從移送予有管轄權之法院,是原則上法院應以無管轄權駁回原告之訴。惟若大陸地區人民有財產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法人有分公司或事務所、營業所在臺灣地區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條及第六條之規定,臺灣地區法院仍應認為有管轄權。
2 民事實體法部分: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應適用損害發生地之規定。惟如其侵權行為事實跨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者,依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以臺灣地區為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應適用臺灣地區著作權法之規定。
3 刑事管轄權部分: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無住、居所,犯罪地復在臺灣地區以外地區,原則上臺灣地區法院對其無管轄權。惟若大陸地區人民適因故來臺,則其所在地乃在臺灣地區,依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臺灣地區法院應有管轄權。
4 刑責部分:同 (一) 4 。
(三) 外國人著作在大陸地區受臺灣地區人民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 民事管轄權部分:同 (一) 1 。
2 民事實體法部分:此一事件屬臺灣地區人民與外國人間之民事事件,非前述條例規範之範疇,故無該條例之適用。但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原則上應依侵權行為地法。
3 刑事管轄權部分:同 (一) 3 。
4 刑責部分:同 (一) 4 。
(四) 外國人著作在大陸地區受大陸地區人民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 民事管轄權部分:同 (二) 1 。
2 民事實體法部分:此事件屬大陸地區人民與外國人間之民事事件,依前開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原則上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
3 刑事管轄權部分:同 (二) 3 。
4 刑責部分:同 (一) 4 。
二 前項意見僅供參考之用,遇有具體個案,應由法官依其確信之法律見解獨立審判,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