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7 條(據實申報不予追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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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7條規定,大陸人民在臺灣以外犯內亂、外患罪,經許可入境並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
Q · 在大陸犯了內亂、外患罪的人來臺灣一定會被抓嗎?
不一定,申請時據實申報可免予追訴處罰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7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以外地區犯內亂罪或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只要在「申請進入臺灣時」據實申報所涉情事,即免予追訴、處罰;受邀參加主管機關核准會議活動而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關鍵在於申報的時點與誠實,隱匿或事後補報則不在免責範圍。
白話解讀
兩岸之間藏著一道幾乎沒人知道的暗門。如果一個大陸地區的人,曾在臺灣以外的地方做過法律上最嚴重的兩種事,內亂罪(顛覆國家政權)或外患罪(通敵叛國),照理說一踏進臺灣就該被抓。但這條給了他一條生路:只要在「申請進入臺灣」時老實申報自己做過什麼,就免予追訴、免予處罰。換句話說,坦白等於免罪。第二種情況更隱形:受邀來參加政府核准的會議或活動、被專案核准不用申報的人,同樣免責。這條的設計邏輯不是寬容,是交換,國家用免罪換取對方的坦白和往來的可能,背後是整個兩岸政策的縮影。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7條為兩岸往來中的免責例外規範:針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以外地區所犯之內亂罪、外患罪,以「經許可進入臺灣+申請時據實申報」或「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為要件,給予免予追訴、處罰的特別優惠,是國家以免責換取坦白與往來可能的政策性設計。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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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條真的可以讓犯了重罪的人免責嗎?會不會被濫用?
可以,但有嚴格條件:必須是大陸地區人民、犯罪地在臺灣以外、限內亂罪和外患罪這兩類、而且要在「申請進入臺灣時」據實申報,缺一不可(本條例第77條)。它的設計目的不是縱放,是用免責換取坦白與兩岸往來的空間。免責只及於申報的內亂、外患罪,沒申報的部分或其他罪名都不在保護範圍。
Q2受邀來臺開會的大陸人士,為什麼不用申報也能免責?
因為這類人是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免予申報」的對象,本條後段把他們和據實申報者一樣對待,立法考量是促進兩岸官方與學術交流。關鍵在「主管機關核准舉辦」和「專案許可免申報」兩個前提,私人邀約、未經核准的活動不在此列,誤以為來開會就自動免責是很危險的誤解。
Q3兩岸條例第77條是什麼?
規範大陸人民在臺灣以外犯內亂、外患罪,入境時據實申報即可免予追訴、處罰的特別免責條款,是兩岸往來中以坦白換免責的設計。
Q4內亂罪和外患罪差在哪?
內亂罪指顛覆國家政權、變更國憲,外患罪指通謀外國或大陸地區、洩漏國防機密,兩者同為危害國家安全的最重之罪。
Q5什麼叫專案許可免予申報?
受邀參加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者,經專案許可免除申報義務,本條後段給予與據實申報者同等的免責。
Q6免責和刑法的免刑、減刑差在哪?
本條是「免予追訴、處罰」的程序性免責,門檻是申請入境時據實申報;刑法減免則依個案犯後態度由法院裁量。
Q7犯內亂、外患罪的大陸人怎麼取得免責?
確認主體與犯罪地在臺灣以外 → 確認所涉為內亂或外患罪 → 在申請進入臺灣時主動完整書面申報 → 留存副本。
Q8申報要在什麼時候做?
必須在「申請進入臺灣」的階段完成,這是免責的唯一法定時點,入境後補報不適用。
Q9申報內容要留下什麼證據?
把申報內容做成書面並留存副本,作為日後證明確已揭露的關鍵證據;受邀者另留專案核准文件。
Q10受邀來臺開會的人要怎麼確認自己免申報?
確認活動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且自己是否屬專案許可免予申報的對象,並保留核准文件。
Q11據實申報 vs 入境後補報差在哪?
前者落入免責閘門、免予追訴處罰;後者錯過法定時點,免責不適用、保留追訴權。
Q12免責範圍包含其他罪名嗎?
不包含。僅及於所申報的內亂罪、外患罪,未申報部分或其他罪名不在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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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Option a label | Option a | Option b label | Option b |
|---|---|---|---|---|
| 申報時點 | 申請進入臺灣時據實申報 | 符合法定時點,落入免責閘門 | 入境後才補報/被查出才承認 | 錯過法定時點,免責不適用 |
| 免責效果 | 據實申報 | 免予追訴、處罰 | 隱匿 | 保留追訴權,可能進入刑事追訴程序 |
| 適用對象 | 一般申請入境者 | 須據實申報始免責 | 受邀核准會議活動者 | 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亦同免責 |
Option a label
- 申報時點
- 申請進入臺灣時據實申報
- 免責效果
- 據實申報
- 適用對象
- 一般申請入境者
Option a
- 申報時點
- 符合法定時點,落入免責閘門
- 免責效果
- 免予追訴、處罰
- 適用對象
- 須據實申報始免責
Option b label
- 申報時點
- 入境後才補報/被查出才承認
- 免責效果
- 隱匿
- 適用對象
- 受邀核准會議活動者
Option b
- 申報時點
- 錯過法定時點,免責不適用
- 免責效果
- 保留追訴權,可能進入刑事追訴程序
- 適用對象
- 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亦同免責
立法沿革 2 版
(0810716 制定)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查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地區曾犯內亂罪、外患罪、參加叛亂組織或其集會,或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既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作於申請時據實申報,如仍予追訴、處罰,似不相宜,為表示政府之寬容,爰於前段規定免予追訴、處罰。 二、次查國際間或涉及兩地區人民間之會議或活動,如經主管機關核准在臺灣地區舉辦,為其會員或工作人員之大陸地區人民即有權前來參加。此時如仍要求其依本條前段規定據實申報,始免予追訴、處罰,將造成舉辦會議或活動之困擾,與我國積極參與國際活動之宗旨不符,爰設後段之規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內亂罪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一、查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地區曾犯內亂罪、外患罪、參加叛亂組織或其集會,或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既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作於申請時據實申報,如仍予追訴、處罰,似不相宜,為表示政府之寬容,爰於前段規定免予追訴、處罰。 二、次查國際間或涉及兩地區人民間之會議或活動,如經主管機關核准在臺灣地區舉辦,為其會員或工作人員之大陸地區人民即有權前來參加。此時如仍要求其依本條前段規定據實申報,始免予追訴、處罰,將造成舉辦會議或活動之困擾,與我國積極參與國際活動之宗旨不符,爰設後段之規定。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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