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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77據實申報不予追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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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主管機關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7條規定,大陸人民在臺灣以外犯內亂、外患罪,經許可入境並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

Q · 在大陸犯了內亂、外患罪的人來臺灣一定會被抓嗎?

不一定,申請時據實申報可免予追訴處罰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7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以外地區犯內亂罪或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只要在「申請進入臺灣時」據實申報所涉情事,即免予追訴、處罰;受邀參加主管機關核准會議活動而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關鍵在於申報的時點與誠實,隱匿或事後補報則不在免責範圍。

白話解讀

兩岸之間藏著一道幾乎沒人知道的暗門。如果一個大陸地區的人,曾在臺灣以外的地方做過法律上最嚴重的兩種事,內亂罪(顛覆國家政權)或外患罪(通敵叛國),照理說一踏進臺灣就該被抓。但這條給了他一條生路:只要在「申請進入臺灣」時老實申報自己做過什麼,就免予追訴、免予處罰。換句話說,坦白等於免罪。第二種情況更隱形:受邀來參加政府核准的會議或活動、被專案核准不用申報的人,同樣免責。這條的設計邏輯不是寬容,是交換,國家用免罪換取對方的坦白和往來的可能,背後是整個兩岸政策的縮影。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7條為兩岸往來中的免責例外規範:針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以外地區所犯之內亂罪、外患罪,以「經許可進入臺灣+申請時據實申報」或「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為要件,給予免予追訴、處罰的特別優惠,是國家以免責換取坦白與往來可能的政策性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這條真的可以讓犯了重罪的人免責嗎?會不會被濫用?

可以,但有嚴格條件:必須是大陸地區人民、犯罪地在臺灣以外、限內亂罪和外患罪這兩類、而且要在「申請進入臺灣時」據實申報,缺一不可(本條例第77條)。它的設計目的不是縱放,是用免責換取坦白與兩岸往來的空間。免責只及於申報的內亂、外患罪,沒申報的部分或其他罪名都不在保護範圍。

Q2受邀來臺開會的大陸人士,為什麼不用申報也能免責?

因為這類人是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免予申報」的對象,本條後段把他們和據實申報者一樣對待,立法考量是促進兩岸官方與學術交流。關鍵在「主管機關核准舉辦」和「專案許可免申報」兩個前提,私人邀約、未經核准的活動不在此列,誤以為來開會就自動免責是很危險的誤解。

Q3兩岸條例第77條是什麼?

規範大陸人民在臺灣以外犯內亂、外患罪,入境時據實申報即可免予追訴、處罰的特別免責條款,是兩岸往來中以坦白換免責的設計。

Q4內亂罪和外患罪差在哪?

內亂罪指顛覆國家政權、變更國憲,外患罪指通謀外國或大陸地區、洩漏國防機密,兩者同為危害國家安全的最重之罪。

Q5什麼叫專案許可免予申報?

受邀參加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者,經專案許可免除申報義務,本條後段給予與據實申報者同等的免責。

Q6免責和刑法的免刑、減刑差在哪?

本條是「免予追訴、處罰」的程序性免責,門檻是申請入境時據實申報;刑法減免則依個案犯後態度由法院裁量。

Q7犯內亂、外患罪的大陸人怎麼取得免責?

確認主體與犯罪地在臺灣以外 → 確認所涉為內亂或外患罪 → 在申請進入臺灣時主動完整書面申報 → 留存副本。

Q8申報要在什麼時候做?

必須在「申請進入臺灣」的階段完成,這是免責的唯一法定時點,入境後補報不適用。

Q9申報內容要留下什麼證據?

把申報內容做成書面並留存副本,作為日後證明確已揭露的關鍵證據;受邀者另留專案核准文件。

Q10受邀來臺開會的人要怎麼確認自己免申報?

確認活動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且自己是否屬專案許可免予申報的對象,並保留核准文件。

Q11據實申報 vs 入境後補報差在哪?

前者落入免責閘門、免予追訴處罰;後者錯過法定時點,免責不適用、保留追訴權。

Q12免責範圍包含其他罪名嗎?

不包含。僅及於所申報的內亂罪、外患罪,未申報部分或其他罪名不在保護範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 a labelOption aOption b labelOption b
申報時點申請進入臺灣時據實申報符合法定時點,落入免責閘門入境後才補報/被查出才承認錯過法定時點,免責不適用
免責效果據實申報免予追訴、處罰隱匿保留追訴權,可能進入刑事追訴程序
適用對象一般申請入境者須據實申報始免責受邀核准會議活動者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亦同免責

Option a label

申報時點
申請進入臺灣時據實申報
免責效果
據實申報
適用對象
一般申請入境者

Option a

申報時點
符合法定時點,落入免責閘門
免責效果
免予追訴、處罰
適用對象
須據實申報始免責

Option b label

申報時點
入境後才補報/被查出才承認
免責效果
隱匿
適用對象
受邀核准會議活動者

Option b

申報時點
錯過法定時點,免責不適用
免責效果
保留追訴權,可能進入刑事追訴程序
適用對象
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亦同免責

立法沿革 2

(0810716 制定)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查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地區曾犯內亂罪、外患罪、參加叛亂組織或其集會,或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既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作於申請時據實申報,如仍予追訴、處罰,似不相宜,為表示政府之寬容,爰於前段規定免予追訴、處罰。   二、次查國際間或涉及兩地區人民間之會議或活動,如經主管機關核准在臺灣地區舉辦,為其會員或工作人員之大陸地區人民即有權前來參加。此時如仍要求其依本條前段規定據實申報,始免予追訴、處罰,將造成舉辦會議或活動之困擾,與我國積極參與國際活動之宗旨不符,爰設後段之規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內亂罪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810716 制定)

一、查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地區曾犯內亂罪、外患罪、參加叛亂組織或其集會,或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既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作於申請時據實申報,如仍予追訴、處罰,似不相宜,為表示政府之寬容,爰於前段規定免予追訴、處罰。   二、次查國際間或涉及兩地區人民間之會議或活動,如經主管機關核准在臺灣地區舉辦,為其會員或工作人員之大陸地區人民即有權前來參加。此時如仍要求其依本條前段規定據實申報,始免予追訴、處罰,將造成舉辦會議或活動之困擾,與我國積極參與國際活動之宗旨不符,爰設後段之規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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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7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