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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60009995 號
要旨
大陸地區之離婚確定判決如未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即不生裁判離婚之效力。利害關係人得否執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聲請我國法院裁定認可,因涉具體個案,須由承辦法官依法認定之
主旨
有關 貴部函詢國人吳○○(已歿)與大陸地區人民薛○○女士離婚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6 年 5 月 9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16178 號函辦理。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第 1 項已明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是大陸地區之離婚確定判決如未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即不生裁判離婚之效力。關於所詢利害關係人得否執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聲請我國法院裁定認可乙節,因涉具體個案,須由承辦法官依法認定之。至法院裁定認可前戶政機關得否逕為登記,則屬主管登記機關之權責,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