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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70012724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關於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之生效日期一案

主旨

有關國人孫先生與大陸地區人民張女士離婚生效日期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7 年 5 月 7 日台內戶字第 1070418411 號函。

二、依來文所述,旨揭當事人間之大陸地區法院離婚判決,未曾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我方法院認可,則於臺灣地區,該項判決尚難發生離婚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 91年度判字第 2062 號判決參照),其等間之婚姻關係,係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而消滅,離婚生效日期參照家事事件法第 51條,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98 條至第 401 條等規定辦理。

三、至於當事人得否再向我方法院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法院離婚判決,事涉具體個案,須由承辦法官本其法律確信判斷,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函釋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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