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48-1 條(免經催告,戶政事務所可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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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戶籍法第48-1條的詳細內容和相關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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