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我不知道戶籍法第48-1條的詳細內容和相關案例。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但書規定移列修正,為使條文規範內容更為明確,爰分款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有關撤銷中華民國國籍喪失之撤銷廢止戶籍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亦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爰分別增列第三款至第五款。
一、本條係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但書規定移列修正,為使條文規範內容更為明確,爰分款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有關撤銷中華民國國籍喪失之撤銷廢止戶籍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亦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爰分別增列第三款至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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