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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48-1免經催告,戶政事務所可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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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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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戶籍法第48-1條的詳細內容和相關案例。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1040106 增訂)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但書規定移列修正,為使條文規範內容更為明確,爰分款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有關撤銷中華民國國籍喪失之撤銷廢止戶籍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亦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爰分別增列第三款至第五款。

  • 催告名詞
  • 死亡宣告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1040106 增訂)

一、本條係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但書規定移列修正,為使條文規範內容更為明確,爰分款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有關撤銷中華民國國籍喪失之撤銷廢止戶籍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亦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爰分別增列第三款至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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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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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第 48-1 條規定:「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第 4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戶籍法第 4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