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根據我們提供的文本和相關法條,戶籍法第 48-2 條涉及以下戶籍登記,在經催告後仍未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登記: 一、出生登記:在新生兒出生後,應該及時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以完成其戶籍成立手續。若經催告後仍未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進行出生登記。 舉例:如果新生兒的父母在出生後過了一段時間卻未申請出生登記,戶政事務所在經過催告後可以直接進行出生登記,以確保新生兒能夠正確辦理相關的戶籍手續。 二、監護登記:當一方或雙方父母無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義務時,應該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監護登記,以確定監護人的身份和責任。若經催告後仍未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進行監護登記。 舉例:如果父母在監護權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且未申請監護登記,戶政事務所可以在經過催告後直接進行監護登記,確定哪位父母擁有監護權。 三、輔助登記:當一方或雙方父母無法履行未成年子女的輔助義務時,應該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輔助登記,以確定輔助人的身份和責任。若經催告後仍未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進行輔助登記。 舉例:如果父母在輔助權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且未申請輔助登記,戶政事務所可以在經過催告後直接進行輔助登記,確定哪位父母擁有輔助權。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當一方或雙方父母無法履行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負擔時,應該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確定負擔人的身份和責任。若經催告後仍未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進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舉例:如果父母無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負擔義務,且未申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戶政事務所可以在經過催告後直接進行該登記,確定負擔人的身份。 五、死亡登記:在有人死亡後,應該及時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死亡登記,以完成其戶籍的終止手續。若經催告後仍未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進行死亡登記。 舉例:如果有人去世後過了一段時間卻未申請死亡登記,戶政事務所可以在經過催告後直接進行死亡登記,確定其戶籍的終止。 其他項目的例子和解釋則可依此類推,依照法條的要求在經催告後進行相應的戶籍登記,以確保戶籍的正確與完備。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移列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避免本人或戶長未依第十五條規定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爰增列第六款規定,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三、配合家事事件法之施行,並符合法院現行實務,整併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第八款、第九款為第九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有關父母或配偶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應可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爰刪除原條文第四項第八款「其他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之文字。
一、本條係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移列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避免本人或戶長未依第十五條規定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爰增列第六款規定,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三、配合家事事件法之施行,並符合法院現行實務,整併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第八款、第九款為第九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有關父母或配偶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應可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爰刪除原條文第四項第八款「其他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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