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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戶籍法 第 48-2 條(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應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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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們提供的文本和相關法條,戶籍法第 48-2 條涉及以下戶籍登記,在經催告後仍未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登記: 一、出生登記:在新生兒出生後,應該及時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以完成其戶籍成立手續。若經催告後仍未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進行出生登記。 舉例:如果新生兒的父母在出生後過了一段時間卻未申請出生登記,戶政事務所在經過催告後可以直接進行出生登記,以確保新生兒能夠正確辦理相關的戶籍手續。 二、監護登記:當一方或雙方父母無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義務時,應該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監護登記,以確定監護人的身份和責任。若經催告後仍未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進行監護登記。 舉例:如果父母在監護權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且未申請監護登記,戶政事務所可以在經過催告後直接進行監護登記,確定哪位父母擁有監護權。 三、輔助登記:當一方或雙方父母無法履行未成年子女的輔助義務時,應該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輔助登記,以確定輔助人的身份和責任。若經催告後仍未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進行輔助登記。 舉例:如果父母在輔助權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且未申請輔助登記,戶政事務所可以在經過催告後直接進行輔助登記,確定哪位父母擁有輔助權。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當一方或雙方父母無法履行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負擔時,應該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確定負擔人的身份和責任。若經催告後仍未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進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舉例:如果父母無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負擔義務,且未申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戶政事務所可以在經過催告後直接進行該登記,確定負擔人的身份。 五、死亡登記:在有人死亡後,應該及時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死亡登記,以完成其戶籍的終止手續。若經催告後仍未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進行死亡登記。 舉例:如果有人去世後過了一段時間卻未申請死亡登記,戶政事務所可以在經過催告後直接進行死亡登記,確定其戶籍的終止。 其他項目的例子和解釋則可依此類推,依照法條的要求在經催告後進行相應的戶籍登記,以確保戶籍的正確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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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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