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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49 條(子女姓氏登記時未能確定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2. 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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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lice96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第1059 條 (子女之姓) I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II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III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IV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V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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