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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決字第 20903 號
要旨
按戶籍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死亡宣告登記,以申請死亡宣告者為申請人。」惟若聲請死亡宣告者於失蹤人經法院為死亡宣告後,尚未向戶政機關申請死亡宣告登記前死亡者,殊不宜因無人申請而影響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致違背死亡宣告之目的。故宜循修改戶籍法第五十二條之途徑解決,俾擴大死亡宣告登記申請人之範圍。未修法前,似可類推適用同法第四十九條有關死亡登記申請人之規定。本件林○達向法院聲請宣告其弟林○飛、林○季二人死亡,於尚未向戶政機關申請死亡宣告之戶籍登記前即已死亡,得否由林○達之妻為前開死亡宣告登記申請人,請 貴部 (內政部) 本於職權自行判斷之。
全文內容
按戶籍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死亡宣告登記,以申請死亡宣告者為申請人。」惟若聲請死亡宣告者於失蹤人經法院為死亡宣告後,尚未向戶政機關申請死亡宣告登記前死亡者,殊不宜因無人申請而影響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致違背死亡宣告之目的。故宜循修改戶籍法第五十二條之途徑解決,俾擴大死亡宣告登記申請人之範圍。未修法前,似可類推適用同法第四十九條有關死亡登記申請人之規定。本件林○達向法院聲請宣告其弟林○飛、林○季二人死亡,於尚未向戶政機關申請死亡宣告之戶籍登記前即已死亡,得否由林○達之妻為前開死亡宣告登記申請人,請 貴部 (內政部) 本於職權自行判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