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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戶籍法 第 50 條(遷徙登記)

  1. 1.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2. 2.矯正機關收容人有前項情形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至矯正機關,不受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3. 3.戶政事務所接收收容人出矯正機關通報後,應查實並由收容人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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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確定戶籍法第50條是否直接涉及到此次的情境。依照上述的片段內容,沒有提到任何關於遷徙登記的具體情況或相關案例。因此,我們無法針對戶籍法第50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的範例。 I don't know.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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