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51 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效用)
- 1.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
- 2.戶口名簿應登載同一戶長戶內之現戶戶籍資料,用以證明該戶內之各成員,並以戶長列為首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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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 51 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具有以下的效用: 1. 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是用來識別個人身分的證明文件,其效力適用於全國範圍。這表示國民身分證的法律效果並不僅限於特定地區,而是在整個國家都有效。 2. 戶口名簿:戶口名簿是戶政機關所管理的文件,記載著同一戶長在該戶內的成員的戶籍資料。它被用來證明該戶內的成員身分,並且以戶長的名字列為首欄。這表示戶口名簿是一個重要的文件,用來證明某一個家庭成員的真實身份以及他們在家庭中的關係。 範例:例如,當一個人需要證明自己的身份,可以出示自己的國民身分證,該身分證在全國範圍內都具有法律效力。此外,當一個家庭成員需要證明自己是某一戶內的一員,可以出示戶口名簿,其中記載著該成員的戶籍資料及其在家庭中的關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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