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戶籍法第52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的格式、內容、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同條第2項則規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的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之內容、保管、利用、查驗等辦法也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具體的相關規定與範例,我需要參考該法律的相關修法、相關法令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所頒布的具體規定文件方可提供,若不掌握這些相關資訊,我無法詳細解釋該法條的細節。
出生之登記,由父或母聲請之。父母均不能為聲請時,依左列次序定其聲請義務人。 一、家長。 二、同居人。 三、分娩時臨視之醫生或助產士。 四、分娩時在旁照護之人。
戶籍登記之聲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十五日內為之,但遷出之登記,應於事前為之。 戶籍主任查有不於法定期間聲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其逾期聲請者,仍應受理之。
死亡宣告登記,以申請死亡宣告者為申請人。
各級地方戶政機關應分製各種統計表,按期層送該管上級機關;必要時得辦理其他戶口調查統計。 前項戶口統計資料,得對外提供應用,並酌收費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辦理戶籍登記之各級主管機關」修正為「各級地方戶政機關」並將「呈」送修正為「層」送。 三、人口統計資料係政府施政、工商企業發展及學術研究之參據,為多方面掌握人口資料,爰增列「必要時得辦理其他戶口調查統計」之規定;另為增進其應用價值及貫徹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得酌收費用,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戶政事務所應分製各種統計表,按期層送該管上級機關;必要時得辦理其他戶口調查統計。 前項戶口統計資料,得對外提供應用,並酌收費用。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各級地方戶政機關」明確規定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戶政事務所」。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戶政事務所應分製各種統計表,按期層送該管上級機關;必要時得辦理其他戶口調查統計。 前項戶口統計資料,得對外提供應用,並酌收費用;其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按戶口統計資料之提供,得由中央及地方政府提供,有統一規範一體適用之必要,爰增列該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之內容、保管、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條文第一項係原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移列,並配合實務作業,酌作文字修正。 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係個人重要之身分證明文件,又九十四年全面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民眾繳交之相片均建檔留存,該相片影像檔應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爰增列修正條文第二項,明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及相片影像檔應登載記錄之內容、保管、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資規範。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之內容、保管、利用、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內政部業已建置國民身分證查驗系統,供各界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依所持國民身分證於該網站上鍵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後,查驗請領紀錄。另為強化戶口名簿公信力,將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全面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建置戶口名簿查驗系統,供各界查驗請領紀錄,爰於原條文第二項增列查驗規定。 二、又戶口名簿查驗系統查詢必須輸入「戶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流水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戶口名簿請領日期」等五項條件,亦得以條碼掃描器讀取。戶口名簿查驗結果僅顯示是否與檔存戶籍資料相符,不揭露任何個人戶籍資料。 三、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出生之登記,由父或母聲請之。父母均不能為聲請時,依左列次序定其聲請義務人。 一、家長。 二、同居人。 三、分娩時臨視之醫生或助產士。 四、分娩時在旁照護之人。
戶籍登記之聲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十五日內為之,但遷出之登記,應於事前為之。 戶籍主任查有不於法定期間聲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其逾期聲請者,仍應受理之。
死亡宣告登記,以申請死亡宣告者為申請人。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辦理戶籍登記之各級主管機關」修正為「各級地方戶政機關」並將「呈」送修正為「層」送。 三、人口統計資料係政府施政、工商企業發展及學術研究之參據,為多方面掌握人口資料,爰增列「必要時得辦理其他戶口調查統計」之規定;另為增進其應用價值及貫徹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得酌收費用,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各級地方戶政機關」明確規定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戶政事務所」。
按戶口統計資料之提供,得由中央及地方政府提供,有統一規範一體適用之必要,爰增列該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一、修正條文第一項係原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移列,並配合實務作業,酌作文字修正。 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係個人重要之身分證明文件,又九十四年全面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民眾繳交之相片均建檔留存,該相片影像檔應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爰增列修正條文第二項,明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及相片影像檔應登載記錄之內容、保管、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資規範。
一、內政部業已建置國民身分證查驗系統,供各界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依所持國民身分證於該網站上鍵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後,查驗請領紀錄。另為強化戶口名簿公信力,將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全面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建置戶口名簿查驗系統,供各界查驗請領紀錄,爰於原條文第二項增列查驗規定。 二、又戶口名簿查驗系統查詢必須輸入「戶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流水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戶口名簿請領日期」等五項條件,亦得以條碼掃描器讀取。戶口名簿查驗結果僅顯示是否與檔存戶籍資料相符,不揭露任何個人戶籍資料。 三、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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