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印製。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根據戶籍法第53條的規定,空白的國民身分證和戶口名簿由各直轄市和縣(市)的主管機關來進行印製。在必要的情況下,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統一進行印製。 参考资料: 戶籍法第53條 (最新修訂於2019年11月15日) - 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出生登記之聲請,應向出生地之戶籍主任為之。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聲請者,處十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聲請者,處二十元以下罰鍰。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二條移列。 二、原罰鍰數額過低,無法有效促請申請人於法定期間申請戶籍登記,爰酌予提高罰鍰數額。
空白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印製。但國民身分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有關空白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之印製,屬重要事項,有統一規範之必要,爰提升至本法,並酌作文字修正。
空白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印製。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立法理由基於行政成本等因素,戶口名簿亦有統一印製之考量,爰修正原條文後段規定。
出生登記之聲請,應向出生地之戶籍主任為之。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聲請者,處十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聲請者,處二十元以下罰鍰。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二條移列。 二、原罰鍰數額過低,無法有效促請申請人於法定期間申請戶籍登記,爰酌予提高罰鍰數額。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有關空白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之印製,屬重要事項,有統一規範之必要,爰提升至本法,並酌作文字修正。
基於行政成本等因素,戶口名簿亦有統一印製之考量,爰修正原條文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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