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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53 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印製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空白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印製。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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