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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53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印製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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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印製。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53條的規定,空白的國民身分證和戶口名簿由各直轄市和縣(市)的主管機關來進行印製。在必要的情況下,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統一進行印製。 参考资料: 戶籍法第53條 (最新修訂於2019年11月15日) - 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6

(0201201 制定)

出生登記之聲請,應向出生地之戶籍主任為之。

(0341214 全文修正)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聲請者,處十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聲請者,處二十元以下罰鍰。

(0620703 全文修正)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0860429 全文修正)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二條移列。   二、原罰鍰數額過低,無法有效促請申請人於法定期間申請戶籍登記,爰酌予提高罰鍰數額。

(0970509 全文修正)

空白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印製。但國民身分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有關空白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之印製,屬重要事項,有統一規範之必要,爰提升至本法,並酌作文字修正。

(1040106 修正)

空白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印製。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立法理由基於行政成本等因素,戶口名簿亦有統一印製之考量,爰修正原條文後段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0201201 制定)

出生登記之聲請,應向出生地之戶籍主任為之。

(0341214 全文修正)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聲請者,處十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聲請者,處二十元以下罰鍰。

(0620703 全文修正)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08604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二條移列。   二、原罰鍰數額過低,無法有效促請申請人於法定期間申請戶籍登記,爰酌予提高罰鍰數額。

(09705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有關空白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之印製,屬重要事項,有統一規範之必要,爰提升至本法,並酌作文字修正。

(1040106 修正)

基於行政成本等因素,戶口名簿亦有統一印製之考量,爰修正原條文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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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第 53 條規定:「空白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印製。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印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戶籍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