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53 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印製機關)
空白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印製。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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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53條的規定,空白的國民身分證和戶口名簿由各直轄市和縣(市)的主管機關來進行印製。在必要的情況下,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統一進行印製。 参考资料: 戶籍法第53條 (最新修訂於2019年11月15日) - 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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