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
根據我所了解,戶籍法第54條規定了如何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的程序。根據這個條文,戶政事務所必須依據有效的戶籍資料來製作國民身分證和戶口名簿。這意味著當有人申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時,戶政事務所需要使用最新的戶籍資料來列印這些文件。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國民身分證和戶口名簿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並保護公眾和個人的權益。 關於這個問題的參考資料,我目前無法提供相關的具體範例,因為我無法查閱一般民眾的戶籍資料。如果有關於戶籍法第54條的具體案例,最好在相關的法律資料庫或參考資料中查找更多相關的資訊。
對於出生之子女欲提起否認之訴者,仍應為出生登記之聲請,俟其否認經判決確定後,再行附具判決書謄本聲請變更登記。
聲請人為不實之呈報者,處五十元以下罰鍰。
指定繼承登記,以繼承人為申請人。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人民故意提供戶政機關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修正罰鍰數額,並增列修正條文第十一條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民故意提供戶政機關不實資料之處罰對象。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屬重要事項,爰提升至本法,並與原條文第一項合併修正。又目前全國均已辦理戶籍登記,並製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規定。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對於出生之子女欲提起否認之訴者,仍應為出生登記之聲請,俟其否認經判決確定後,再行附具判決書謄本聲請變更登記。
聲請人為不實之呈報者,處五十元以下罰鍰。
指定繼承登記,以繼承人為申請人。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修正罰鍰數額,並增列修正條文第十一條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民故意提供戶政機關不實資料之處罰對象。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屬重要事項,爰提升至本法,並與原條文第一項合併修正。又目前全國均已辦理戶籍登記,並製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規定。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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