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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電參字第 36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1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一 按收養關係之成立,依現行民法並不以曾經登記為要件。本案該黃雨定等收養湯長欣為養子之行為,如已具備民法所定之要件,即不能以其未於收養當時辦理登記而認為無效。

二 依戶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戶籍登記之聲請縱已逾期,仍應受理。本案該黃雨定等之聲請登記,雖早已逾同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期間,且已離去行為地,但按照該第二項後段之立法本旨,似仍應予受理。

三 至若該聲請人等如有為詐偽之聲請情事,則於查實後自得分別情形,依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或戶籍法第五十六條,論罪科刑。

四 又原收養合同所列收養人二人姓名各別,其是否夫婦,於登記時似須查明。

全文內容

一 按收養關係之成立,依現行民法並不以曾經登記為要件。本案該黃○定等收養湯○欣為養子之行為,如已具備民法所定之要件,即不能以其未於收養當時辦理登記而認為無效。二 依戶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規定,戶籍登記之聲請縱已逾期,仍應受理。本案該黃○定等之聲請登記,雖早已逾同條第一項所定之期間,且已離去行為地,但按照該第二項後段之立法本旨,似仍應予受理。三 至若該聲請人等如有為詐偽之聲請情事,則於查實後自得分別情形,依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或戶籍法第五十六條,論罪科刑。四 又原收養合同所列收養人二人姓名各別,其是否夫婦,於登記時似須查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1)台電參字第 36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1 年 05 月 08 日發布,要旨:一 按收養關係之成立,依現行民法並不以曾經登記為要件。本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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