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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72收養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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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72 條定義收養:收養他人子女為子女時,收養者為養父母,被收養者為養子女,創設法定親子關係,非事實照顧可取代。

Q · 養了很久但沒辦手續,法律上算不算收養?

不算。走完法定收養程序才是法律上的父母

依民法第 1072 條,收養是創設法定親子關係的身分行為,收養者成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成為養子或養女。但這個身分不會因為「事實上長期照顧」就自動成立——必須走完書面契約與法院認可(民法第 1079 條、第 1079-1 條)程序。沒走完程序,不管養了多久、感情多深,法律上你們之間沒有親子關係,繼承權、扶養義務、法定代理權全部不存在。

白話解讀

台灣每年有上千件收養案件,但絕大多數人搞不清楚「收養」和「幫別人養小孩」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這條是整個收養制度的起點,它做了一件看起來簡單卻影響深遠的事:把「收養」這個行為鎖定為法律關係的創設。當你走完法定程序收養一個孩子,你不是「好心幫忙照顧」,你就是他的父或母,法律用語叫養父、養母。被收養的孩子就是你的養子、養女。這個身份一旦成立,繼承權、扶養義務、親屬關係全部跟著來,跟親生的幾乎一模一樣。反過來說,如果你只是「事實上在養」但沒走法律程序,不管你養了多久、感情多深,法律上你們之間什麼關係都沒有。你不能替他簽手術同意書,他不能繼承你的房子,你連幫他辦學校註冊都可能被質疑身份。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72 條為收養制度的定義性規範,明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收養者取得養父或養母身分,被收養者取得養子或養女身分。本條確立收養是一種創設法定親子關係的要式身分行為,而非單純的事實照顧,是後續收養要件、效力與終止規定的適用起點。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沒有血緣關係也能收養嗎?

可以。收養本來就是法律擬制的親子關係,不需要血緣,但須符合收養者大被收養者二十歲(民法第1073條)、未成年收養須法院認可(第1079條)等條件,且不得收養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法院最重視的不是經濟條件,而是收養動機與被收養者最佳利益。

Q2收養之後可以反悔嗎?

可以但不是想解除就解除。合意終止需雙方同意,養子女未成年還需法院認可(民法第1080條);對方不同意則須有法定事由才能請求判決終止。終止後養子女恢復與本生父母的關係,若本生父母已不在則可能陷入親權真空,法院因此審查特別謹慎。

Q3配偶的小孩一定要辦收養嗎?不辦會怎樣?

不辦的話你跟配偶的孩子沒有法律親子關係,不能當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簽手術同意書、不能替他投保,孩子也不能繼承你的財產。辦了繼親收養(民法第1073條第2項,年齡差距門檻降為十六歲)就比照親生。實務上最常卡在前任配偶不肯簽同意書(第1076-1條),先溝通這關再跑程序最省時間。

Q4收養是什麼意思?

依民法 1072 條,收養是創設法定親子關係的要式身分行為,收養者成為養父母、被收養者成為養子女,不是單純的事實照顧。

Q5收養和寄養差在哪?

收養創設永久法定親子關係,含繼承權與法定代理權;寄養只是依契約受託照顧,沒有親子身分、沒有繼承權。

Q6什麼是繼親收養?

收養配偶與前段關係所生的子女,使其成為自己法律上的子女,年齡差距門檻從 20 歲降為 16 歲,須得本生父母同意。

Q7養子女和親生子女法律上一樣嗎?

原則上相同。依民法 1077 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與婚生子女同,包含繼承權;同時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原則上停止。

Q8收養程序怎麼辦?

訂立書面收養契約 → 取得必要同意 → 未成年者向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認可 → 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審查 → 裁定確定後辦戶籍登記。

Q9收養要花多少錢?

法院認可聲請費約新臺幣 1,000 元,委任律師另計;若透過合法收出養媒合機構,另有評估與媒合服務費用。

Q10收養要多久才會核准?

未成年收養須經法院認可,含訪視評估、開庭,實務上常需數月至一年,個案視訪視結果與是否有爭執而定。

Q11收養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書面收養契約、雙方身分與戶籍資料、本生父母同意書(未成年)、配偶同意書(被收養者有配偶)、收出養媒合服務評估報告等。

Q12收養 vs 監護差在哪?

收養創設永久親子身分(含繼承);監護只是在父母不能行使親權時暫時照管未成年人或受監護人,無親子身分與繼承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收養(民法1072)事實照顧(同住扶養)寄養家庭
親子關係創設永久法定親子關係無任何法律親子關係受託照顧,無親子關係
繼承權養子女有繼承權(同婚生子女)無繼承權無繼承權
法定代理權養父母為法定代理人無,不能代簽手術同意書依寄養契約有限授權
終止方式須合意終止或法院判決終止(民法1080)隨時可停止依契約終止

收養(民法1072)

親子關係
創設永久法定親子關係
繼承權
養子女有繼承權(同婚生子女)
法定代理權
養父母為法定代理人
終止方式
須合意終止或法院判決終止(民法1080)

事實照顧(同住扶養)

親子關係
無任何法律親子關係
繼承權
無繼承權
法定代理權
無,不能代簽手術同意書
終止方式
隨時可停止

寄養家庭

親子關係
受託照顧,無親子關係
繼承權
無繼承權
法定代理權
依寄養契約有限授權
終止方式
依契約終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792条以下(養子縁組の成立)
韓國민법 제866조 이하(입양의 성립)
中國民法典 第1093条以下(收养关系的成立)
德國BGB §1741 ff.(Annahme als Kind)
法國Code civil art. 343 et s.(adoption)
美國各州收養法/統一收養法 Uniform Adoption Act(聯邦無單一定義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191203 制定)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0191203 制定)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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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72 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7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