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72 條定義收養:收養他人子女為子女時,收養者為養父母,被收養者為養子女,創設法定親子關係,非事實照顧可取代。
Q · 養了很久但沒辦手續,法律上算不算收養?
不算。走完法定收養程序才是法律上的父母
依民法第 1072 條,收養是創設法定親子關係的身分行為,收養者成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成為養子或養女。但這個身分不會因為「事實上長期照顧」就自動成立——必須走完書面契約與法院認可(民法第 1079 條、第 1079-1 條)程序。沒走完程序,不管養了多久、感情多深,法律上你們之間沒有親子關係,繼承權、扶養義務、法定代理權全部不存在。
台灣每年有上千件收養案件,但絕大多數人搞不清楚「收養」和「幫別人養小孩」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這條是整個收養制度的起點,它做了一件看起來簡單卻影響深遠的事:把「收養」這個行為鎖定為法律關係的創設。當你走完法定程序收養一個孩子,你不是「好心幫忙照顧」,你就是他的父或母,法律用語叫養父、養母。被收養的孩子就是你的養子、養女。這個身份一旦成立,繼承權、扶養義務、親屬關係全部跟著來,跟親生的幾乎一模一樣。反過來說,如果你只是「事實上在養」但沒走法律程序,不管你養了多久、感情多深,法律上你們之間什麼關係都沒有。你不能替他簽手術同意書,他不能繼承你的房子,你連幫他辦學校註冊都可能被質疑身份。
民法第 1072 條為收養制度的定義性規範,明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收養者取得養父或養母身分,被收養者取得養子或養女身分。本條確立收養是一種創設法定親子關係的要式身分行為,而非單純的事實照顧,是後續收養要件、效力與終止規定的適用起點。
可以。收養本來就是法律擬制的親子關係,不需要血緣,但須符合收養者大被收養者二十歲(民法第1073條)、未成年收養須法院認可(第1079條)等條件,且不得收養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法院最重視的不是經濟條件,而是收養動機與被收養者最佳利益。
可以但不是想解除就解除。合意終止需雙方同意,養子女未成年還需法院認可(民法第1080條);對方不同意則須有法定事由才能請求判決終止。終止後養子女恢復與本生父母的關係,若本生父母已不在則可能陷入親權真空,法院因此審查特別謹慎。
不辦的話你跟配偶的孩子沒有法律親子關係,不能當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簽手術同意書、不能替他投保,孩子也不能繼承你的財產。辦了繼親收養(民法第1073條第2項,年齡差距門檻降為十六歲)就比照親生。實務上最常卡在前任配偶不肯簽同意書(第1076-1條),先溝通這關再跑程序最省時間。
依民法 1072 條,收養是創設法定親子關係的要式身分行為,收養者成為養父母、被收養者成為養子女,不是單純的事實照顧。
收養創設永久法定親子關係,含繼承權與法定代理權;寄養只是依契約受託照顧,沒有親子身分、沒有繼承權。
收養配偶與前段關係所生的子女,使其成為自己法律上的子女,年齡差距門檻從 20 歲降為 16 歲,須得本生父母同意。
原則上相同。依民法 1077 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與婚生子女同,包含繼承權;同時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原則上停止。
訂立書面收養契約 → 取得必要同意 → 未成年者向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認可 → 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審查 → 裁定確定後辦戶籍登記。
法院認可聲請費約新臺幣 1,000 元,委任律師另計;若透過合法收出養媒合機構,另有評估與媒合服務費用。
未成年收養須經法院認可,含訪視評估、開庭,實務上常需數月至一年,個案視訪視結果與是否有爭執而定。
書面收養契約、雙方身分與戶籍資料、本生父母同意書(未成年)、配偶同意書(被收養者有配偶)、收出養媒合服務評估報告等。
收養創設永久親子身分(含繼承);監護只是在父母不能行使親權時暫時照管未成年人或受監護人,無親子身分與繼承權。
| 面向 | 收養(民法1072) | 事實照顧(同住扶養) | 寄養家庭 |
|---|---|---|---|
| 親子關係 | 創設永久法定親子關係 | 無任何法律親子關係 | 受託照顧,無親子關係 |
| 繼承權 | 養子女有繼承權(同婚生子女) | 無繼承權 | 無繼承權 |
| 法定代理權 | 養父母為法定代理人 | 無,不能代簽手術同意書 | 依寄養契約有限授權 |
| 終止方式 | 須合意終止或法院判決終止(民法1080) | 隨時可停止 | 依契約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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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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