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72 條(收養之定義)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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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72 條定義收養:收養他人子女為子女時,收養者為養父母,被收養者為養子女,創設法定親子關係,非事實照顧可取代。
Q · 養了很久但沒辦手續,法律上算不算收養?
依民法第 1072 條,收養是創設法定親子關係的身分行為,收養者成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成為養子或養女。但這個身分不會因為「事實上長期照顧」就自動成立——必須走完書面契約與法院認可(民法第 1079 條、第 1079-1 條)程序。沒走完程序,不管養了多久、感情多深,法律上你們之間沒有親子關係,繼承權、扶養義務、法定代理權全部不存在。
白話解讀
台灣每年有上千件收養案件,但絕大多數人搞不清楚「收養」和「幫別人養小孩」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這條是整個收養制度的起點,它做了一件看起來簡單卻影響深遠的事:把「收養」這個行為鎖定為法律關係的創設。當你走完法定程序收養一個孩子,你不是「好心幫忙照顧」,你就是他的父或母,法律用語叫養父、養母。被收養的孩子就是你的養子、養女。這個身份一旦成立,繼承權、扶養義務、親屬關係全部跟著來,跟親生的幾乎一模一樣。反過來說,如果你只是「事實上在養」但沒走法律程序,不管你養了多久、感情多深,法律上你們之間什麼關係都沒有。你不能替他簽手術同意書,他不能繼承你的房子,你連幫他辦學校註冊都可能被質疑身份。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72 條為收養制度的定義性規範,明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收養者取得養父或養母身分,被收養者取得養子或養女身分。本條確立收養是一種創設法定親子關係的要式身分行為,而非單純的事實照顧,是後續收養要件、效力與終止規定的適用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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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養是什麼意思?▾
依民法 1072 條,收養是創設法定親子關係的身分行為,收養者成為養父母、被收養者成為養子女。
Q2收養和寄養差在哪?▾
收養創設永久法定親子關係(含繼承權);寄養只是受託照顧,無親子身分與繼承權。
Q3什麼是繼親收養?▾
收養配偶與前段關係所生的子女,使其成為自己法律上的子女,年齡差距門檻降為 16 歲。
Q4養子女和親生子女法律上一樣嗎?▾
依民法 1077 條,養子女與養父母的權利義務原則上與婚生子女相同,包含繼承權。
Q5收養程序怎麼辦?▾
訂立書面收養契約 → 未成年者向法院聲請認可 → 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審查 → 裁定確定 → 戶籍登記。
Q6收養要花多少錢?▾
法院認可聲請費約新臺幣 1,000 元,若委任律師另計;透過收出養媒合機構另有服務費用。
Q7事實上養了很久能算收養嗎?▾
不能。法律不承認事實收養,沒有法院認可裁定就沒有法定親子關係。
Q8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嗎?▾
可以,但成年收養有民法 1079-2 條的不予認可事由(如意圖規避法定義務),且不需法院認可未成年那套最佳利益審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收養(民法1072) | 事實照顧(同住扶養) | 寄養家庭 |
|---|---|---|---|
| 親子關係 | 創設永久法定親子關係 | 無任何法律親子關係 | 受託照顧,無親子關係 |
| 繼承權 | 養子女有繼承權(同婚生子女) | 無繼承權 | 無繼承權 |
| 法定代理權 | 養父母為法定代理人 | 無,不能代簽手術同意書 | 依寄養契約有限授權 |
| 終止方式 | 須合意終止或法院判決終止(民法1080) | 隨時可停止 | 依契約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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