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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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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71條已於民國74年刪除,原指定繼承人制度允許指定非血親者取得等同婚生子女地位,因侵害法定繼承人權益而廢止。

Q · 民法1071條的指定繼承人制度現在還能用嗎?

不能。民國74年已廢除,改走收養或遺囑

民法第1071條已於民國74年刪除。原制度允許被繼承人「指定」非血親者取得等同婚生子女的繼承地位,因權力過大、侵害其他法定繼承人權益而連同母條文(原第1143條)一併廢除。現在想將財產留給非親屬,只剩兩條路:收養(民法第1072條以下,須法院認可)或遺囑遺贈(受特留分限制)。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消失的原因比它活著的時候更值得你知道。民國20年民法制定時,台灣的繼承制度允許一件現在聽起來不可思議的事:你可以「指定」一個跟你沒有血緣關係的人當你的繼承人,而且這個人在法律上的地位等同你的親生子女。不是遺贈、不是收養,是一種直接「製造」繼承人的權力。民國74年,立法院把整個指定繼承人制度砍掉了。理由很簡單:繼承應該回歸血緣和法定順序,不該讓被繼承人用一紙指定就繞過所有親屬的權利。這條跟著指定繼承人制度一起走入歷史。你現在如果想把財產留給非親屬,只剩兩條路:收養(改變身分關係)或遺囑(受特留分限制)。沒有第三條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71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指定繼承人」之法律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指定繼承人是一種由被繼承人單方意思直接創造繼承人的制度,民國74年繼承編修正時連同其母條文一併廢止,繼承自此回歸血緣與法定順序。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1071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指定繼承人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民國74年廢止。

Q2指定繼承人制度為什麼被廢除?

權力過大,可憑單方意思繞過所有血親創造繼承人,嚴重侵害其他法定繼承人權益,故連同母條文一併刪除。

Q3指定繼承人和遺囑指定繼承差在哪?

指定繼承人創造等同子女的身分地位;遺囑只在法定繼承人框架內分配比例且受特留分限制。後者權力小得多。

Q4什麼是行為時法原則?

法律關係的效力依行為當時有效的法律判斷,不依現行法。所以民國74年前成立的指定繼承關係在當時有效。

Q5現在想把遺產留給非親屬怎麼做?

兩條路:收養(民法1072以下,須法院認可,取得養子女身分)或遺囑遺贈(受特留分限制,不能全給)。

Q6用遺囑能把全部財產留給外人嗎?

不能。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可主張特留分(民法1187、1223),你只能處分扣除特留分後的部分。

Q7找到舊的指定繼承文書怎麼處理?

別丟。雖制度已廢,依行為時法當時成立的關係可能影響後續財產歸屬鏈,拿給專精繼承法的律師判斷。

Q8收養留財產要花多少成本?

收養須經法院認可程序,有年齡、輩分等限制(民法1073),時間與審查成本均高於遺囑,這正是立法者要的效果。

Q9收養 vs 遺囑哪個適合留財產給非親屬?

收養改變身分成法定繼承人、效果完整但門檻高;遺囑彈性但受特留分上限。看你要不要改變身分關係。

Q10指定繼承人 vs 現行收養差在哪?

指定繼承人憑單方意思即生效、可排除血親;收養須法院認可且不剝奪原法定繼承人特留分。後者保障更周延。

Q11民國74年前的指定繼承還算數嗎?

依行為時法,當時合法成立者在當時有效,但制度已廢,僅少數老案件的財產糾紛仍可能涉及。

Q12遺贈 vs 生前贈與哪個有利?

金額大時生前贈與加信託可能比遺囑遺贈有效率,但要注意贈與稅及二年內贈與視為遺產(遺贈稅法15)。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指定繼承人(已廢)收養(§1072+)遺囑遺贈(§1187)
適用狀態民國74年刪除現行有效,須法院認可現行有效,受特留分限制
身分效果等同婚生子女取得養子女身分不改變身分,僅取得財產
可否完全排除血親可(故被廢)否,原法定繼承人仍有特留分否,受特留分限制

指定繼承人(已廢)

適用狀態
民國74年刪除
身分效果
等同婚生子女
可否完全排除血親
可(故被廢)

收養(§1072+)

適用狀態
現行有效,須法院認可
身分效果
取得養子女身分
可否完全排除血親
否,原法定繼承人仍有特留分

遺囑遺贈(§1187)

適用狀態
現行有效,受特留分限制
身分效果
不改變身分,僅取得財產
可否完全排除血親
否,受特留分限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日本旧民法 指定家督相続人(家督相続制度,1947年廃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2

(0191203 制定)

依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指定繼承人者,其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074052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繼承編七十四年之修正已將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刪除,不再採指定繼承人之制,故本條規定之指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已無所附麗,爰將本條予以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1203 制定)

依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指定繼承人者,其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0740524 刪除)

繼承編七十四年之修正已將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刪除,不再採指定繼承人之制,故本條規定之指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已無所附麗,爰將本條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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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71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