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7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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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71條已於民國74年刪除,原指定繼承人制度允許指定非血親者取得等同婚生子女地位,因侵害法定繼承人權益而廢止。
Q · 民法1071條的指定繼承人制度現在還能用嗎?
民法第1071條已於民國74年刪除。原制度允許被繼承人「指定」非血親者取得等同婚生子女的繼承地位,因權力過大、侵害其他法定繼承人權益而連同母條文(原第1143條)一併廢除。現在想將財產留給非親屬,只剩兩條路:收養(民法第1072條以下,須法院認可)或遺囑遺贈(受特留分限制)。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消失的原因比它活著的時候更值得你知道。民國20年民法制定時,台灣的繼承制度允許一件現在聽起來不可思議的事:你可以「指定」一個跟你沒有血緣關係的人當你的繼承人,而且這個人在法律上的地位等同你的親生子女。不是遺贈、不是收養,是一種直接「製造」繼承人的權力。民國74年,立法院把整個指定繼承人制度砍掉了。理由很簡單:繼承應該回歸血緣和法定順序,不該讓被繼承人用一紙指定就繞過所有親屬的權利。這條跟著指定繼承人制度一起走入歷史。你現在如果想把財產留給非親屬,只剩兩條路:收養(改變身分關係)或遺囑(受特留分限制)。沒有第三條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71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指定繼承人」之法律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指定繼承人是一種由被繼承人單方意思直接創造繼承人的制度,民國74年繼承編修正時連同其母條文一併廢止,繼承自此回歸血緣與法定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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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071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指定繼承人地位等同婚生子女
Q2指定繼承人制度為什麼被廢除?▾
權力過大可繞過所有血親,侵害法定繼承人權益
Q3指定繼承人跟遺囑指定繼承有何不同?▾
前者創造身分地位,後者只在法定框架內分配比例
Q4現在想把遺產留給非親屬怎麼辦?▾
走收養或遺囑遺贈,後者受特留分限制
Q5民國74年前的指定繼承文書現在有效嗎?▾
依行為時法,當時成立的關係在當時有效,但制度已廢
Q6收養和遺囑哪個適合留財產給外人?▾
收養改變身分成法定繼承人,遺囑只能贈與且有特留分上限
Q7什麼是特留分?▾
法定繼承人受保障的最低繼承比例,遺囑不能完全剝奪
Q8找到祖父的舊指定繼承文書要怎麼處理?▾
別丟,依行為時法可能影響財產歸屬鏈,給繼承法律師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指定繼承人(已廢) | 收養(§1072+) | 遺囑遺贈(§1187) |
|---|---|---|---|
| 適用狀態 | 民國74年刪除 | 現行有效,須法院認可 | 現行有效,受特留分限制 |
| 身分效果 | 等同婚生子女 | 取得養子女身分 | 不改變身分,僅取得財產 |
| 可否完全排除血親 | 可(故被廢) | 否,原法定繼承人仍有特留分 | 否,受特留分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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