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6)台函民字第 396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6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一 查指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此於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著有明文。所謂「與婚生子女同」云者,即不特財產繼承與婚生子女同,且以指定繼承與收養行為同為擬制之親子關係,在法律上發生同樣之效果而言。故關於指定繼承,自可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之規定,該被指定人李玉蘭要不能同時為李訓進之養女,又為謝智之指定繼承人,除非該李玉蘭與其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則謝智以遺囑所為指定繼承人,即難謂為有效。

二 又查僅憑謝智遺囑所載:「棄家室於大陸,已被共匪殘害於廣州,現孤苦零仃」云云,似尚難遽即認定該謝智已無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惟查謝智所立遺囑,究係指定李玉蘭為其繼承人,抑為以遺贈方式處分其遺產,不無推究之餘地,是非就其遺囑所載內容詳為審酌以探明其真意,尚難憑空臆斷。

全文內容

一 查指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此於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著有明文。所謂「與婚生子女同」云者,即不特財產繼承與婚生子女同,且以指定繼承與收養行為同為擬制之親子關係,在法律上發生同樣之效果而言。故關於指定繼承,自可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之規定,該被指定人李○蘭要不能同時為李○進之養女,又為謝○之指定繼承人,除非該李○蘭與其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則謝○以遺囑所為指定繼承,即難謂為有效。

二 又查僅憑謝○遺囑所載:「棄家室於大陸,已被共匪殘害於廣州,現孤苦零仃」云云,似尚難遽即認定該謝○已無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惟查謝○所立遺囑,究係指定李○蘭為其繼承人,抑為以遺贈方式處分其遺產,不無推究之餘地,是非就其遺囑所載內容詳為審酌以探明其真意,尚難憑空臆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6)台函民字第 396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6 年 07 月 30 日發布,要旨:一 查指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