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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公參字第 43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2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一 查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五條所謂「正當理由」,應由主管機關就客觀事實,依經驗法則公平裁量。至於未成年人之監護於其成年後,當然終止。

二 民法一千一百四十三條之指定繼承人,應不分性別,不論親屬非親屬,均可為被指定之人,惟如被指定者為親屬時,是否不生輩分問題,依本法條之文義解釋並無限制。蓋我國現行民法所定之繼承制度係財產繼承而非宗祧繼承,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依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指定繼承人者,其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所謂「與婚生子女同」乃謂其權利義務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而非宗祧上之身分與婚生子女同。

三 又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一條所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最顯著之例,即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次如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關於婚生子女與養子女之繼承順序與應繼分之特別規定,又應解為不適用於指定繼承人。

全文內容

一 查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五條所謂「正當理由」,應由主管機關就客觀事實,依經驗法則公平裁量。至於未成年人之監護於其成年後,當然終止。二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之指定繼承人,應不分性別,不論親屬非親屬,均可為被指定之人,惟如被指定者為親屬時,是否不生輩份問題,依本法條之文義解釋並無限制。蓋我國現行民法所定之繼承制度係財產繼承而非宗姚繼承,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依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指定繼承人者,其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所謂「與婚生子女同」乃謂其權利義務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而非宗姚上之身分與婚生子女同。三 又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一條所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最顯著之例,即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次如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關於婚生子女與養子女之繼承順序與應繼分之特別規定,又應解為不適用於指定繼承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2)台公參字第 43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2 年 08 月 31 日發布,要旨:一 查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五條所謂「正當理由」,應由主管機關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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