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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70 條(認領之效力(三)-絕對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生父認領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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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debbie
19 day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 受詐欺而認領有自己血統之非婚生子女,是否可撤銷? 保護利益衝突:受詐欺脅迫之意思表示 vs. 有血統連繫之父子關係? 顯然後者利益宜優先受保護,採否定說
ouyang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但書規定為不當立法,應修法刪除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