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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30614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民法有關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無須向生母為意思表示之函釋規定,涉有不當等情說明

主旨

有關大院函請本部就民法有關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無須向生母為意思表示之函釋規定,涉有不當等情說明乙案,本部意見如後附「法務部對監察院 100 年 11 月 7 日院台業二字第 1000708594 號函查復書」,請查照。

說明

復 大院 100 年 11 月 7 日院台業二字第 1000708594 號函。

正本

監察院

副本

內政部(兼復內政部 100 年 11 月 21 日台內戶字第 10002223942 號函)、本部秘書室(國會聯絡組)、資訊處(第 1 類)、法律事務司(3 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00030614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發布,要旨:法務部就民法有關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無須向生母為意思表示之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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