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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秘台廳民一字第 22270 號
要旨
民法第 1070 條旨在優先保護有血統連繫而令其發生親子關係之情形,故認領非自己血統之非婚生子女,即不符該條「生父」之要件,非婚生子女、生母、生父、認領人本人或其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以認領違反真實狀態為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全文內容
依民法第 1066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故否認認領之訴,僅得由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提出,其他利害關係人則無此權利。此外民法第 1070 條雖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惟該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優先保護有血統連繫而令其發生親子關係之情形,故認領非自己血統之非婚生子女,並不符合該條規定「生父」之要件,該非婚生子女、生母、生父、認領人本人或其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以該認領違反真實狀態為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除去其不實之親子關係。至於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遭冒用並偽造兒童出生證明,申請撤銷該兒童戶籍生母姓名及撤銷認領登記時,戶政機關是否得辦理相關戶籍登記,則應由戶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查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