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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決字第 018730 號
要旨
申請撤銷認領疑義
主旨
關於張○日申請撤銷認領張○仁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六年十月六日台 (86) 內戶字第八六○五五一九號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八七)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五六五號函略以:「一、‥‥‥二、按本院七十六年六月十二日院台廳一字第○三九五五號函,係指就認領戶籍登記之塗銷,不宜成立訴訟上和解而言,與來函所示張○日得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親字第七號判決申請更正認領戶籍登記一事無涉。至於當事人如因填寫錯誤,致戶政機關為不實之身分關係登記,得否由當事人檢具相關資料申請更正登記,屬戶政機關職掌事項,本院不便表示意見。」三 檢附前開司法院秘書長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