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決字第 11161 號
要旨
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至於學者主張認領之意思表示有瑕疵 (例如被詐欺或被脅迫等) 而撤銷之者 (參見戴炎輝著中國親屬法二二六頁、陳棋炎著民法親屬二○四頁) ,必須以訴為之 (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 。本件非婚生子女林○月經董○儒認領後復辦理撤銷認領登記,其合法性如何?雖因認領人之死亡而無從查證,惟依來函所附資料,苟林○月確有經生父董○儒撫育之事實,則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及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一二五號解釋,似應視為認領。至於可否申請補辦認領登記,事屬戶籍行政事項,請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至於學者主張認領之意思表示有瑕疵 (例如被詐欺或被脅迫等) 而撤銷之者 (參見戴炎輝著中國親屬法二二六頁、陳棋炎著民法親屬二○四頁) ,必須以訴為之 (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 。本件非婚生子女林○月經董○儒認領後復辦理撤銷認領登記,其合法性如何?雖因認領人之死亡而無從查證,惟依來函所附資料,苟林○月確有經生父董○儒撫育之事實,則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及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一二五號解釋,似應視為認領。至於可否申請補辦認領登記,事屬戶籍行政事項,請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