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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69-1 條(認領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權義之準用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婚生子女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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