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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4117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關於黃○榮先生與大陸地區人民李○婕女士間婚姻關係中所生子女是否為非婚生子女等相關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黃○榮先生與大陸地區人民李○婕女士間婚姻關係中所生子女是否為非婚生子女等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台內戶字第○九一○○六九五四○號函。

二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如在大陸地區結婚或離婚,逕依行為地即大陸地區法律所規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而排除我國民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婚字第三二三號判決參照) 。次按大陸婚姻法第二章 (即第五條以下) 對於結婚之方式及要件定有明文,該法第十條第一款明定,重婚為無效。本件黃○榮先生與大陸地區人民范○利女士婚姻是否有效成立,以及黃○榮先生與大陸地區人民李○婕女士之後婚姻關係是否為重婚,請 貴部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審認之。

三 另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設籍地區之規定。(第一項)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區之規定。 (第二項) 」同法第五十三條復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本件黃○榮先生與大陸地區人民李○婕女士之婚姻關係如經認定為重婚,其所生子女因非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故為非婚生子女。至於黃先生是否已認領該非婚生子女及其認領之時效 (如監護) ,依上開規定及來文所附戶籍謄本影本觀之,應依李先生及其非婚生子女認領時之設籍地,即我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及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等相關規定予以認定。至戶政機關得否請當事人申請認領登記或依當事人所提資料辦理監護登記,仍請依上開說明、戶籍法相關規定及相關事實、證據審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1004117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7 日發布,要旨:關於黃○榮先生與大陸地區人民李○婕女士間婚姻關係中所生子女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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