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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決字第 13815 號
要旨
本件李○華與夫卓○慶既已離婚,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規定,其與公婆之姻親關係隨之消滅,嗣後由卓○慶之父母卓○生、卓王○貞收養為養女,並無輩分不相當情形,似無違背公序良俗。
全文內容
本件李○華與夫卓○慶既已離婚,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規定,其與公婆之姻親關係隨之消滅,嗣後由卓○慶之父母卓○生、卓王○貞收養為養女,並無輩分不相當情形,似無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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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件李○華與夫卓○慶既已離婚,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規定,其與公婆之姻親關係隨之消滅,嗣後由卓○慶之父母卓○生、卓王○貞收養為養女,並無輩分不相當情形,似無違背公序良俗。
本件李○華與夫卓○慶既已離婚,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規定,其與公婆之姻親關係隨之消滅,嗣後由卓○慶之父母卓○生、卓王○貞收養為養女,並無輩分不相當情形,似無違背公序良俗。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