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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2274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日據時期臺灣習慣「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男子為目的而收養幼女,對養家親族僅生姻親關係,並無擬制血親關係,養媳與未婚夫結婚時,因目的達成而收養當然解消,與養女有別

主旨

關於許陳○女士申請補填養父姓名林○棟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8 月 15 日內授中戶字第 1000060505 號函。

二、按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男子為目的而收養幼女,與成婚之婦女同,於本姓上冠以養家之姓,對養家之親族僅生姻親關係並無擬制血親關係,而與生家親族仍維持親族關係。其目的在於養媳與其未婚夫之結婚,於兩者結婚時,因其目的達成而收養當然解消,故與養女有別。次按日據時期有關收養關係之終止可分為協議終止與強制終止兩種,協議終止,係以養親與養子間為當事人,以養親與養子間之協議而終止收養關係,如養親已死亡時,則得由養家之戶主與養子為之。至收養之終止與否,不以申報戶口為要件,故不得依戶口之登記,不憑事實遽認其已否終止收養關係(本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 177 頁至第 181 頁參照)。

三、本件依來函所附資料,許陳○係於日據時期昭和 2 年 3 月 1 日出養與林○陳戶內,從養父姓為「林氏○」,復於昭和 4 年 9 月19 日以「媳婦仔」名義出養與許○○戶內,更名為「許林氏○」,如前所述,其與許○○僅生姻親關係,並不生擬制血親關係;又其既仍從養父姓「林」,則與養父林○陳間之收養關係於當時似未終止。至於其嗣後於昭和 17 年 2 月 21 日與許○結婚,因養媳與養家男子結婚之目的達成而使「媳婦仔」之收養當然解消,尚不發生來函說明四所指身分轉換為養女,或因其結婚而轉換為林○陳養女問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0002274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發布,要旨:日據時期臺灣習慣「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男子為目的而收養幼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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