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1073 條規定收養人原則須長於被收養人 20 歲;夫妻共同收養他方可降為 16 歲,繼親收養亦僅須 16 歲。
Q · 收養一定要差 20 歲嗎?
原則差 20 歲,繼親或共同收養可降到 16 歲
依民法第 1073 條,原則上收養人須長於被收養人 20 歲以上。但有兩道例外:夫妻共同收養時,只要一方差 20 歲,另一方差 16 歲以上即可;收養配偶與前段關係所生的子女(繼親收養)時,只須差 16 歲以上。單身收養則無任何例外,一律 20 歲。這是法定要件不是法官裁量事項,差一歲法院都會駁回。
收養不是你想領就能領。法律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硬生生畫了一條年齡線:至少差 20 歲。一個 30 歲的人不能收養 15 歲的青少年,哪怕雙方多麼情投意合。這條線背後的邏輯其實很冷酷:法律要確保養父母跟被收養者之間有「類似親生親子」的年齡代差,而不是像朋友、像兄姐。但現實比法條複雜。96 年修法加了兩道例外通道:第一,夫妻一起收養時,只要其中一方差 20 歲,另一方差 16 歲就好。第二,繼親收養(你嫁給一個有小孩的人,想收養配偶的孩子),只要差 16 歲。這兩道通道開得很精準,因為立法者知道:繼親家庭和共同收養的實際需求,不應該被僵化的 20 歲門檻擋在門外。但如果你差一歲都不行,法院不會通融。這是硬門檻,不是裁量空間。
民法第 1073 條規定收養的最低年齡差要件:收養人原則上須長於被收養人 20 歲,旨在擬制「類似親生親子」的世代差距。夫妻共同收養(他方 16 歲)與繼親收養(16 歲)為兩道法定例外,回應再婚與多元家庭的真實年齡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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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單身收養,沒有辦法,差一天都不行。但若有配偶且打算一起收養,走共同收養通道:只要配偶差 20 歲以上,你只需要差 16 歲以上即可(第一項但書)。同一個人、同一個孩子,單身不行,結婚後反而可以。實務上法院會分別計算兩人年齡差距,不取平均值。
有。本條不分被收養者成年與否,20 歲差距門檻一律適用。一個 40 歲的人想收養 25 歲成年人,差 15 歲,不行。不過成年人收養程序較簡單,免經媒合機構評估,但仍須法院認可。實務上常見於繼承規劃,但若被認定意圖規避遺產分配,可能遭認收養無效。
繼親收養完全一樣,適用第二項 16 歲差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施行法第 20 條於 112 年修正後,同性配偶亦得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適用第一項但書門檻。實務上同性伴侶收養最大關卡常不是年齡,而是媒合機構評估階段。
原則差 20 歲;繼親收養與共同收養的配偶他方可降到 16 歲。單身收養無例外。
繼親收養是收養配偶與前任所生的孩子(差 16);共同收養是夫妻一起收無血緣孩子(一方 20、他方 16)。
依身分證出生年月日實算的實際歲數,非虛歲。虛歲差 20 但足歲差 19 會被駁回。
以法院裁定時為準,不是聲請時。差一兩歲者可用時機策略卡達標時點送件。
精算足歲 → 未成年先經媒合機構評估 → 簽收養契約 → 向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認可 → 法院依最佳利益裁定。
單身者可等達標或改走共同收養(配偶差 20、你差 16);也可利用裁定時基準,時機到再送件。
收養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未成年)媒合機構評估報告、戶籍資料。
免經媒合評估,但仍須法院認可;年齡 20 歲門檻一樣適用,且須被收養成年人同意。
單身一律 20 歲無例外;共同收養只要一方 20 歲、他方 16 歲即可,等於開了後門。
| type | age_gap | note |
|---|---|---|
| 單身收養 | 20 歲 | 無任何例外通道 |
| 夫妻共同收養 | 一方 20 歲+他方 16 歲 | 分別計算不取平均 |
| 繼親收養(收養配偶子女) | 16 歲 | 再婚家庭專用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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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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