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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73 條(收養要件-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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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2. 2.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73 條規定收養人原則須長於被收養人 20 歲;夫妻共同收養他方可降為 16 歲,繼親收養亦僅須 16 歲。

Q · 收養一定要差 20 歲嗎?

原則差 20 歲,繼親或共同收養可降到 16 歲

依民法第 1073 條,原則上收養人須長於被收養人 20 歲以上。但有兩道例外:夫妻共同收養時,只要一方差 20 歲,另一方差 16 歲以上即可;收養配偶與前段關係所生的子女(繼親收養)時,只須差 16 歲以上。單身收養則無任何例外,一律 20 歲。這是法定要件不是法官裁量事項,差一歲法院都會駁回。

深度解讀

收養不是你想領就能領。法律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硬生生畫了一條年齡線:至少差 20 歲。一個 30 歲的人不能收養 15 歲的青少年,哪怕雙方多麼情投意合。這條線背後的邏輯其實很冷酷:法律要確保養父母跟被收養者之間有「類似親生親子」的年齡代差,而不是像朋友、像兄姐。但現實比法條複雜。96 年修法加了兩道例外通道:第一,夫妻一起收養時,只要其中一方差 20 歲,另一方差 16 歲就好。第二,繼親收養(你嫁給一個有小孩的人,想收養配偶的孩子),只要差 16 歲。這兩道通道開得很精準,因為立法者知道:繼親家庭和共同收養的實際需求,不應該被僵化的 20 歲門檻擋在門外。但如果你差一歲都不行,法院不會通融。這是硬門檻,不是裁量空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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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判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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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73 條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7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