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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73 條(收養要件-年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2.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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