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73-1 條(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之親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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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16 days ago
司法類科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繼父子之間為例外)
輩分不相當者(輩份相當❌、卑輩收養尊輩❌)
shower0408
3 years ago
公務人員
輩分相當:尊輩收養卑輩並相差一輩(所以祖輩收養孫輩是輩分不相當)
fireelena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此直系血親 指卑親屬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