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法 第 1073-1 條(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之親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hower0408
3 years ago
公務人員
輩分相當:尊輩收養卑輩並相差一輩(所以祖輩收養孫輩是輩分不相當)
fireelena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此直系血親 指卑親屬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