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73-1 條(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之親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 第1073-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shon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輩分相當:尊輩收養卑輩並相差一輩(所以祖輩收養孫輩是輩分不相當)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繼父子之間為例外)
輩分不相當者(輩份相當❌、卑輩收養尊輩❌)
shower0408
5 years ago
公務人員
輩分相當:尊輩收養卑輩並相差一輩(所以祖輩收養孫輩是輩分不相當)
fireelena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此直系血親 指卑親屬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