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73-1 條(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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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73條之1禁止收養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及旁系六親等內輩分不相當的親屬,唯夫妻收養他方子女不在此限。
Q · 我可以收養我的孫子嗎?
不行,直系血親禁止收養
依民法第1073條之1第1款,直系血親不得收養為養子女,爺爺收養孫子屬直系血親收養,法院連審都不用審就會駁回。本條禁止的目的是維護親屬輩分秩序,避免收養洗亂繼承順位。若目的是讓孫子取得財產,正途是立遺囑遺贈(民法第1187條)或生前贈與,而非收養。
深度解讀
收養不是你想收就收。法律在這裡畫了一張親屬關係的禁區圖,踩進去的收養案,法院一律不准。你的親生父母不能變成你的養父母,你的公公婆婆不能收養你當養女。聽起來很荒唐,誰會做這種事?但實務上真的有人這樣操作,目的通常不是親情,而是遺產。把孫子收養為養子,輩分亂了,繼承順位也跟著亂。這條就是在堵這個洞。唯一的例外開得很精準:你可以收養配偶的小孩。再婚家庭裡,繼父繼母想收養另一半帶來的孩子,這條但書就是為他們開的門。但門只開這一扇,其他門全部焊死。第三款更微妙:表親之間不是完全不能收養,而是「輩分不相當」才不行。你的表弟跟你同輩,不能收養他當兒子。但如果對方剛好比你小一輩又超出六親等,那就另當別論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收養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直系姻親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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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