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10010376 號
要旨
關於因違反民法第 1073 條之 1 第 1 款,經判決確定收養關係不存在之效力疑義
主旨
有關所詢違反民法第 1073 條之 1 第 1 款,經法院判決確定收養關係不存在者,其效力是否及於已死亡之配偶一方等情,復如說明,請查照。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7 月 27 日、9 月 21 日台內戶字第 1110129103、1110243872 號函。
二、按確認身分關係存否訴訟之確認利益,具一身專屬性,限本人始得行使權利。養父母中一人死亡後,生存之他方訴請確認其與養子女之收養關係存否,該確認收養存否判決之效力,與已故配偶與養子女間之收養關係存否無涉。
三、有關是否應撤銷戶籍上之收養登記,因事涉個案事實認定及相關戶籍法令登記實務,宜由戶政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
四、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遇具體個案,本院尊重審判權之獨立行使,併予敘明。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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