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74 條(夫妻應為共同收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lawboy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第一款為「繼親收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