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民法 第 1074 條(夫妻應為共同收養)

快速跳轉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原則上應共同為之,但收養配偶之子女或配偶生死不明逾三年者,得單獨收養。

Q · 結婚後想收養另一半的小孩,一定要兩個人一起收嗎?

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可單獨收養,免共同

依民法第1074條,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原則上必須夫妻共同為之,因為收養會永久改寫繼承順位、扶養義務與親權歸屬。但有兩款例外可單獨收養:第一,收養的是配偶的親生子女(繼親收養),生父母本就是孩子的父母,無須再「收養」一次;第二,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再婚家庭最常走第一款繼親收養。

深度解讀

一個每天在台灣上演的場景:繼父帶繼子去急診,護理師要簽手術同意書,一查發現你不是法定代理人。五年朝夕相處,法律上等於零。沒走完收養程序,你跟繼子女之間就是陌生人。1074條規定了收養的門檻:已婚者想收養,夫妻必須一起來。因為收養會永久改寫家庭的法律結構,繼承順位、扶養義務、親權歸屬全部重新洗牌,這不是一個人能單方面決定的事。但法律留了兩道後門:第一,你收養的是配偶的親生子女,對方當然不用再「收養」一次自己的孩子;第二,配偶失蹤逾三年或無法表達意思,你不該被永遠卡住。再婚家庭最常走的就是第一道後門,但多數人連這道門的存在都不知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74 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7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