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74 條(夫妻應為共同收養)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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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原則上應共同為之,但收養配偶之子女或配偶生死不明逾三年者,得單獨收養。
Q · 結婚後想收養另一半的小孩,一定要兩個人一起收嗎?
依民法第1074條,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原則上必須夫妻共同為之,因為收養會永久改寫繼承順位、扶養義務與親權歸屬。但有兩款例外可單獨收養:第一,收養的是配偶的親生子女(繼親收養),生父母本就是孩子的父母,無須再「收養」一次;第二,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再婚家庭最常走第一款繼親收養。
白話解讀
一個每天在台灣上演的場景:繼父帶繼子去急診,護理師要簽手術同意書,一查發現你不是法定代理人。五年朝夕相處,法律上等於零。沒走完收養程序,你跟繼子女之間就是陌生人。1074條規定了收養的門檻:已婚者想收養,夫妻必須一起來。因為收養會永久改寫家庭的法律結構,繼承順位、扶養義務、親權歸屬全部重新洗牌,這不是一個人能單方面決定的事。但法律留了兩道後門:第一,你收養的是配偶的親生子女,對方當然不用再「收養」一次自己的孩子;第二,配偶失蹤逾三年或無法表達意思,你不該被永遠卡住。再婚家庭最常走的就是第一道後門,但多數人連這道門的存在都不知道。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74條為收養之共同收養要件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原則上應與配偶共同為之,以保障繼承、扶養、親權等家庭法律結構之重大變動須由夫妻共同決定;但設兩款例外——收養配偶之親生子女(繼親收養),及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逾三年者,得單獨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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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結婚後對方的小孩自動變成我的嗎?▾
不會。結婚只創造你和配偶的法律關係,你與對方子女之間沒有法律親子關係,須走法院收養認可程序。
Q2繼親收養可以一個人收嗎?▾
可以。民法1074條但書第一款,收養配偶之親生子女得單獨收養,不必共同。
Q3共同收養是什麼意思?▾
夫妻雙方一起作為收養人收養同一名子女,須兩人共同向法院聲請認可。
Q4配偶失蹤可以自己收養嗎?▾
可以。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逾三年者,依但書第二款得單獨收養。
Q5繼親收養要前配偶同意嗎?▾
原則要。收養成立後本生父母與子女關係終止,法院會徵詢生父母意見;惡意不同意可聲請裁定代為同意,但門檻高。
Q6收養程序要跑多久?▾
從聲請到法院裁定確定約三到六個月,繼親收養因有共同生活事實通常較快。
Q7同性配偶可以共同收養嗎?▾
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同性配偶得收養無血緣子女,本條夫妻共同收養於同性婚姻亦適用。
Q8沒走法院認可的收養有效嗎?▾
無效。民法1079條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始生效力,私下協議或僅遷戶口不生收養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適用情形 | 是否需共同 | 本生父母關係 | 法院審查 |
|---|---|---|---|---|
| 夫妻共同收養(原則) | 收養第三人之子女 | 須夫妻一起為收養人 | 終止 | 子女最佳利益 |
| 繼親收養(但書一款) | 收養配偶之親生子女 | 得單獨收養 | 與配偶之親子關係維持,他方生父母終止 | 子女最佳利益+本生父母同意 |
| 單獨收養(但書二款) | 配偶不能表示意思或生死不明逾三年 | 得單獨收養 | 依個案 | 子女最佳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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