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74 條(夫妻應為共同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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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原則上應共同為之,但收養配偶之子女或配偶生死不明逾三年者,得單獨收養。
Q · 結婚後想收養另一半的小孩,一定要兩個人一起收嗎?
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可單獨收養,免共同
依民法第1074條,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原則上必須夫妻共同為之,因為收養會永久改寫繼承順位、扶養義務與親權歸屬。但有兩款例外可單獨收養:第一,收養的是配偶的親生子女(繼親收養),生父母本就是孩子的父母,無須再「收養」一次;第二,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再婚家庭最常走第一款繼親收養。
深度解讀
一個每天在台灣上演的場景:繼父帶繼子去急診,護理師要簽手術同意書,一查發現你不是法定代理人。五年朝夕相處,法律上等於零。沒走完收養程序,你跟繼子女之間就是陌生人。1074條規定了收養的門檻:已婚者想收養,夫妻必須一起來。因為收養會永久改寫家庭的法律結構,繼承順位、扶養義務、親權歸屬全部重新洗牌,這不是一個人能單方面決定的事。但法律留了兩道後門:第一,你收養的是配偶的親生子女,對方當然不用再「收養」一次自己的孩子;第二,配偶失蹤逾三年或無法表達意思,你不該被永遠卡住。再婚家庭最常走的就是第一道後門,但多數人連這道門的存在都不知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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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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