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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74 條(夫妻應為共同收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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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boy
4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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