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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民法 第 1074 條(夫妻應為共同收養)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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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原則上應共同為之,但收養配偶之子女或配偶生死不明逾三年者,得單獨收養。

Q · 結婚後想收養另一半的小孩,一定要兩個人一起收嗎?

依民法第1074條,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原則上必須夫妻共同為之,因為收養會永久改寫繼承順位、扶養義務與親權歸屬。但有兩款例外可單獨收養:第一,收養的是配偶的親生子女(繼親收養),生父母本就是孩子的父母,無須再「收養」一次;第二,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再婚家庭最常走第一款繼親收養。

白話解讀

一個每天在台灣上演的場景:繼父帶繼子去急診,護理師要簽手術同意書,一查發現你不是法定代理人。五年朝夕相處,法律上等於零。沒走完收養程序,你跟繼子女之間就是陌生人。1074條規定了收養的門檻:已婚者想收養,夫妻必須一起來。因為收養會永久改寫家庭的法律結構,繼承順位、扶養義務、親權歸屬全部重新洗牌,這不是一個人能單方面決定的事。但法律留了兩道後門:第一,你收養的是配偶的親生子女,對方當然不用再「收養」一次自己的孩子;第二,配偶失蹤逾三年或無法表達意思,你不該被永遠卡住。再婚家庭最常走的就是第一道後門,但多數人連這道門的存在都不知道。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74條為收養之共同收養要件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原則上應與配偶共同為之,以保障繼承、扶養、親權等家庭法律結構之重大變動須由夫妻共同決定;但設兩款例外——收養配偶之親生子女(繼親收養),及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逾三年者,得單獨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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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結婚後對方的小孩自動變成我的嗎?

不會。結婚只創造你和配偶的法律關係,你與對方子女之間沒有法律親子關係,須走法院收養認可程序。

Q2繼親收養可以一個人收嗎?

可以。民法1074條但書第一款,收養配偶之親生子女得單獨收養,不必共同。

Q3共同收養是什麼意思?

夫妻雙方一起作為收養人收養同一名子女,須兩人共同向法院聲請認可。

Q4配偶失蹤可以自己收養嗎?

可以。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逾三年者,依但書第二款得單獨收養。

Q5繼親收養要前配偶同意嗎?

原則要。收養成立後本生父母與子女關係終止,法院會徵詢生父母意見;惡意不同意可聲請裁定代為同意,但門檻高。

Q6收養程序要跑多久?

從聲請到法院裁定確定約三到六個月,繼親收養因有共同生活事實通常較快。

Q7同性配偶可以共同收養嗎?

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同性配偶得收養無血緣子女,本條夫妻共同收養於同性婚姻亦適用。

Q8沒走法院認可的收養有效嗎?

無效。民法1079條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始生效力,私下協議或僅遷戶口不生收養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適用情形是否需共同本生父母關係法院審查
夫妻共同收養(原則)收養第三人之子女須夫妻一起為收養人終止子女最佳利益
繼親收養(但書一款)收養配偶之親生子女得單獨收養與配偶之親子關係維持,他方生父母終止子女最佳利益+本生父母同意
單獨收養(但書二款)配偶不能表示意思或生死不明逾三年得單獨收養依個案子女最佳利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795条(配偶のある者が未成年者を養子とするには配偶者とともにする)
🇰🇷 韓國민법 제874조(부부의 공동 입양)
🇩🇪 德國BGB § 1741 Abs. 2(gemeinschaftliche Annahme durch ein Ehepaar)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343(adoption demandée par deux époux)
🇺🇸 美國各州收養法(無聯邦統一條文);多數州要求已婚配偶共同提出收養聲請,參考 Uniform Adoption Act §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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