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87 條已於民國 102 年刪除,原終止收養關係訴訟的前置調解規定已移至家事事件法,現行程序不再適用本條。
Q · 民事訴訟法第587條還能用嗎?
不能。102年已刪除,改看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 587 條已於民國 102 年刪除。原條文規定終止收養關係的訴訟在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刪除原因是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已將親子關係事件程序重新整合,本條成為重複規定。現行欲終止收養關係,相關起訴與調解前置程序一律依家事事件法辦理。
這條在民國102年被刪除了。最後版本規定的是終止收養關係的訴訟,在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刪除的理由跟同批條文一致: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已把親子關係事件的程序重新寫過,這條變成重複規定。現在想終止收養關係要走的程序,全部看家事事件法就對了,別再翻民事訴訟法這塊。
民事訴訟法第 587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中的收養關係事件規定,要求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於起訴前應先行法院調解;自民國 102 年起該程序整併入家事事件法,本條失其適用。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終止收養關係訴訟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因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已重新規範親子關係事件程序,本條成為重複規定故刪除。
依家事事件法辦理,相關起訴與調解前置程序均規定於該法。
民國102年刪除,與同章583至596多條人事訴訟程序一併移至家事事件法。
終止收養屬強制調解事件,起訴前須先經法院調解,調解不成立才進入訴訟。
對應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依家事事件法向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或起訴,先經強制調解,不成立再行訴訟。
向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庭)提出,依家事事件法管轄規定。
視為已失效,改查家事事件法對應條文,舊判決僅供沿革參考不可作現行依據。
收養登記資料、終止事由證明,依家事事件法程序先進入調解。
民訴587已刪除無效力,現行終止收養程序完整規定於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
不是。刪除的是民訴這條,調解前置與訴訟程序移至家事事件法繼續適用。
| 項目 | 舊制(民訴587,已刪除) | 現行制度 |
|---|---|---|
| 適用法源 | 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程序 | 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 |
| 調解前置 | 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 家事事件法統一規範強制調解事件 |
| 現行效力 | 民國102年刪除,無效力 | 現行有效 |
宣告死亡之聲請,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第一審法院管轄。
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母之配偶,及前配偶互為被告。 由子女或母起訴者,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為共同被告;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
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宣告死亡之聲請,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第一審法院管轄。
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母之配偶,及前配偶互為被告。 由子女或母起訴者,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為共同被告;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
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