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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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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86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養父母子女訴訟代理規定改依家事事件法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586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依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86條已於民國102年隨人事訴訟程序整編刪除,原本規範養父母與養子女間訴訟代理問題,現行應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處理,不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在民國102年被刪除了。它歷經多次修正,最後版本規範的是養父母與養子女間訴訟的代理問題。刪除的原因跟其他一整批親子關係條文一樣: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已經把親子關係事件程序整個重新規劃過,民事訴訟法這邊的規定變成重複,所以一起拔掉。現在要處理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訴訟,答案在家事事件法不在這裡。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86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第十編人事訴訟程序中親子關係訴訟的代理規定,於民國102年因家事事件法整體承接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而刪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586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養父母與養子女間訴訟代理,民國102年隨人事訴訟程序整編刪除。

Q2第586條為什麼被刪除?

家事事件法已整體承接親子關係事件程序,本條規定重複,故一併刪除。

Q3現在養父母子女的訴訟代理要依哪條?

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不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86條。

Q4引用已刪除的第586條會怎樣?

書狀引用失效條文屬適用法規錯誤,應改引現行家事事件法對應規定。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4

(0200131 制定)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五百零七條至第五百二十條之規定。

(0231219 制定)

否認子女之訴,夫於法定起訴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夫死亡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夫於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承受其訴訟。

(0570109 全文修正)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訴訟,如養子女無行為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本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無本生父母者,由本生父母方面親屬會議所指定之人代為訴訟行為。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0131 制定)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五百零七條至第五百二十條之規定。

(0231219 制定)

否認子女之訴,夫於法定起訴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夫死亡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夫於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承受其訴訟。

(0570109 全文修正)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訴訟,如養子女無行為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本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無本生父母者,由本生父母方面親屬會議所指定之人代為訴訟行為。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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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86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86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