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86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養父母子女訴訟代理規定改依家事事件法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586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依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86條已於民國102年隨人事訴訟程序整編刪除,原本規範養父母與養子女間訴訟代理問題,現行應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處理,不再適用本條。
這條在民國102年被刪除了。它歷經多次修正,最後版本規範的是養父母與養子女間訴訟的代理問題。刪除的原因跟其他一整批親子關係條文一樣: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已經把親子關係事件程序整個重新規劃過,民事訴訟法這邊的規定變成重複,所以一起拔掉。現在要處理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訴訟,答案在家事事件法不在這裡。
民事訴訟法第586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第十編人事訴訟程序中親子關係訴訟的代理規定,於民國102年因家事事件法整體承接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而刪除。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養父母與養子女間訴訟代理,民國102年隨人事訴訟程序整編刪除。
家事事件法已整體承接親子關係事件程序,本條規定重複,故一併刪除。
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不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86條。
書狀引用失效條文屬適用法規錯誤,應改引現行家事事件法對應規定。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五百零七條至第五百二十條之規定。
否認子女之訴,夫於法定起訴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夫死亡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夫於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承受其訴訟。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訴訟,如養子女無行為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本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無本生父母者,由本生父母方面親屬會議所指定之人代為訴訟行為。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五百零七條至第五百二十條之規定。
否認子女之訴,夫於法定起訴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夫死亡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夫於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承受其訴訟。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訴訟,如養子女無行為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本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無本生父母者,由本生父母方面親屬會議所指定之人代為訴訟行為。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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