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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秘台廳一字第 0170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於法院裁定准予認可收養後,始發現有應不予認可之情事時,應由當事人或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提起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之訴,或依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提起抗告

全文內容

一 據臺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七月十九日77菁文明字第○九五一九號函,轉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七十七年七月十一日高○文字第一二三二一號函報略稱:顏○良向該地院聲請裁定認可收養張○良為養子時,提出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戶政事務所七十七年一月十五日核發李○鶯全戶戶籍謄本,未記載張○良之養父為張○瑞,而且顏○良、張○良及其法定代理人李○鶯於該地院應訊時,亦均未陳明張○良前被張○瑞收養之事實,故承辦推事不悉張○良係李○鶯與其前配偶張○瑞共同收養之養子,而於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裁定認可其聲請。貴部函附之戶籍謄本雖記載張○良之養父為張○瑞,惟係於裁定認可後之同年三月十六日所補記,為裁定時所不知,尚無從斟酌等情。

二 按除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收養子女,違反上揭規定者,無效。又收養有無效之原因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法院如未查知有應不予認可之情事,而裁定准予認可收養後,始發現有應不予認可之情事時,應由當事人或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提起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之訴,或依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提起抗告,以謀救濟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三條至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五百八十八條,暨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參照) 。 貴部來函所稱情形,應由當事人或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依上揭有關規定,提起收養無效之訴或提起抗告,以謀救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秘台廳一字第 0170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7 月 24 日發布,要旨:於法院裁定准予認可收養後,始發現有應不予認可之情事時,應由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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