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8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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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85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未成年養子女訴訟代理人選任程序,現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Q · 民事訴訟法第585條還有效嗎?要找未成年養子女的訴訟代理人規定看這條對嗎?
民事訴訟法第585條已於民國102年(2013年5月8日)刪除,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原本規範未成年養子女於親子關係事件中,法院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的程序,現已統一移列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若要查相關規定,方向錯了,應改看家事事件法。
白話解讀
這條在民國102年被刪除了。原本規定的是未成年養子女進行訴訟時,法院應為其選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的程序。刪除的原因是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已對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做了完整規範,民事訴訟法這塊不需要再重複。如果你現在在找未成年養子女的訴訟代理人規定,方向錯了,要翻家事事件法。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85條為已刪除條文,於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其原規範未成年養子女於親子關係事件中,法院應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之程序;刪除後相關事項統一由家事事件法第三編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規範,民事訴訟法不再重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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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585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未成年養子女於親子關係事件中由法院選任訴訟代理人的程序。
Q2民事訴訟法第585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102年(2013年5月8日)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
Q3為什麼民事訴訟法第585條要刪除?▾
因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已完整規範親子關係事件程序,民事訴訟法無須重複。
Q4現在要找未成年養子女訴訟代理人規定要看哪部法?▾
改看家事事件法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不是民事訴訟法第585條。
Q5民事訴訟法第585條刪除後還能引用嗎?▾
不能。本條已失效,現行裁判不再援引。
Q6家事事件法和舊民訴人事訴訟程序差在哪?▾
家事事件法整併人事、親子、繼承等家事程序,採家事法院統合處理,較舊民訴分散規定更完整。
Q7親子關係事件法院還會幫未成年人選任代理人嗎?▾
會,但依據改為家事事件法的程序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相關規定。
Q8查到第585條顯示刪除是不是法規資料庫出錯?▾
不是。顯示「(刪除)」是正常狀態,代表本條已被立法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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