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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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85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未成年養子女訴訟代理人選任程序,現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Q · 民事訴訟法第585條還有效嗎?要找未成年養子女的訴訟代理人規定看這條對嗎?
已刪除,規定移到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85條已於民國102年(2013年5月8日)刪除,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原本規範未成年養子女於親子關係事件中,法院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的程序,現已統一移列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若要查相關規定,方向錯了,應改看家事事件法。
深度解讀
這條在民國102年被刪除了。原本規定的是未成年養子女進行訴訟時,法院應為其選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的程序。刪除的原因是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已對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做了完整規範,民事訴訟法這塊不需要再重複。如果你現在在找未成年養子女的訴訟代理人規定,方向錯了,要翻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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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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