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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84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規範養子女訴訟能力,現行親子關係事件改依家事事件法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584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依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84條已於民國102年(2013年)刪除。原條文規範養子女在親子關係事件中的訴訟能力,因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已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作整體規範,故配合刪除。現行親子關係事件請直接適用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不再引用本條。
本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條文歷經民國20年制定、23年與57年修正,最後規範親子關係事件中養子女的訴訟能力。因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故配合刪除。現行親子關係事件請直接適用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84條為已刪除條文,刪除前規範親子關係事件中養子女之訴訟能力。自民國102年起,相關程序統一由家事事件法規範,本條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已於民國102年刪除,現行親子關係事件改依家事事件法辦理。
已刪除條文,刪除前規範親子關係事件中養子女的訴訟能力,民國102年起改依家事事件法。
因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已整體規範親子關係事件程序,避免重複立法故刪除。
現行依家事事件法及民事訴訟法第45條訴訟能力一般規定處理。
依家事事件法向少年及家事法院提起,程序與一般民事訴訟不同。
改查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584條是舊制零散規定,家事事件法是民國101年施行的整體程序法,已完全取代。
未變。訴訟能力仍受保障,只是規範依據從民訴584移到家事事件法。
撤銷禁治產之裁定,應附理由。 前項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及禁治產人。 第五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第五百七十九條之訴,除別有規定外,準用婚姻事件程序之規定。
前條之訴,養子女雖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亦有訴訟能力。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撤銷禁治產之裁定,應附理由。 前項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及禁治產人。 第五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第五百七十九條之訴,除別有規定外,準用婚姻事件程序之規定。
前條之訴,養子女雖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亦有訴訟能力。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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