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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秘台廳一字第 02181 號
要旨
法院裁定准予認可收養後,始發現不應予認可時,仍有救濟途徑
全文內容
一 據臺灣高等法院七十八年十一月八日78菁文明字第一一○八九號函報略稱:「本件被收養○○○○,原為○○○、○○○夫妻之養女,於養母○○○○死亡後,遙未終止收養關係,嗣再由○○○○收養,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其收養行為應屬無效,而○○法院未注意及此,予此裁定認可,尚有未合」等情。二 按法院如未查知有應不予認可之情事,而裁定准予認可收養後,始發現不應予認可時,應由當事人或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提起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之訴,或依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提起抗告,以謀救濟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三條至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五百八十八條暨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參照) 。貴部來函所稱○○○○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一節,應由當事人或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依上揭有關規定,提起收養無效之訴或提起抗告,以謀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