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83條已刪除,收養相關訴訟改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由家事法院審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583條還能用嗎?
不能,已刪除,改看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83條已刪除。原本規範收養相關訴訟的專屬管轄,自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等親子關係事件全部移由家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審理,本條不再適用。
這條曾經規範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等親子關係訴訟的專屬管轄。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這類事件全部移到家事法院依家事事件程序處理,本條功成身退。現在要打這類訴訟,直接看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
民事訴訟法第583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中規範收養相關訴訟之專屬管轄規定,現行親子關係事件之管轄與程序已整合至家事事件法。
已刪除。自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收養相關訴訟改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由家事法院審理。
改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並向家事法院起訴,不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83條。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收養相關訴訟的專屬管轄,現由家事事件法承接。
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將人事訴訟與非訟事件整合到家事法院統一審理,民訴不再重複規定。
改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向家事法院提起,不再援引民訴第583條。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條文沿革,顯示「(刪除)」即為已廢止,並會註明承接或修正情形。
看家事事件法。民訴第583條已刪除,功能由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取代。
修正是內容改寫仍有效;刪除是整條廢止不再適用,須找承接法規。
關於撤銷禁治產程序之費用,如撤銷禁治產之宣告時,由禁治產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與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收養無效、終止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與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或撤銷終止收養之訴,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後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二、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三分別增訂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之規定,爰修正本條。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關於撤銷禁治產程序之費用,如撤銷禁治產之宣告時,由禁治產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與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配合修正後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二、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三分別增訂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之規定,爰修正本條。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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